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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10-08-12
【实施时间】 2010-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199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0年申领行政执法证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
  经与市政府法制办确认,2010年安全监管系统申领行政执法证的培训考试分为两期举行(具体安排见附件1),为做好此次行政执法培训和考试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时间和地点
  (一)时间
  第一期:8月31日--9月1日
  第二期:9月2日--9月3日
  (二)地点
  静海宾馆
  
  二、考场规则
  (一)考试人员应在考试前15分钟携带准考证和本人身份证进入考场,无证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试人员不得入场。考试人员需横向隔位相坐。
  (二)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等物品进入考场。考试期间,发现考试人员带有与考试有关的书籍、资料、笔记的,试卷是视为作废,取消考试资格。
  (三)考场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在考场内吸烟、谈笑,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传递纸条等;不得偷看、抄袭他人试卷及与他人交换试卷。考试人员违反上述情形之一,经一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一律逐出考场,取消考试资格。
  (四)年满50周岁的考试人员参加开卷考试,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供监考人员检查。如发现有代考、替考、或不满50周岁的,取消考试资格。
  (五)凡取消考试资格的,不得参加补考,记入市法制办违纪黑名单,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考试。
  (六)考场出现重大违纪行为或是扰乱秩序行为的,将取消本场考试所有人员资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由市政府法制办在全市范围进行通报批评。
  
  三、有关要求
  (一)请各位考试人员务必携带身份证,不带身份证件不得进入考场。
  (二)请各区县带队同志负责统一组织好本区县(包括乡镇街)考试人员,于培训当日上午11:00-11:30报到,食宿自理。
  (三)各位考试人员需填写《行政执法证件申请表》,要求字迹清晰,粘贴照片,一式两份。请各区县带队同志将本区县(包括乡镇街)考试人员的申请表加盖公章,于报道当日统一交市局法规处。
  (四)此次行政执法考试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拟定试卷、组织巡考和阅卷工作。请各位考试人员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准备,遵守考场秩序,严肃考风考纪,杜绝考试作弊。
  (五)此次行政执法考试有一次补考机会,补考仍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组织,程序相同。补考仍不合格的,市政府法制办将不予发证。
  
  四、复习重点
  本次公共法考试共涉及五部法律法规,请各区县考试人员重点复习掌握《行政处罚法》、《天津市城市管理规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另外两部(《物权法》、《侵权责任法》)题量较小,不再列入复习重点。我们将题库中涉及以上三部法律法规的选择、判断、简答和案例分析题进行了汇编(见附件3),请大家做好重点复习,熟记考题和答案,确保考试及格。
  联 系 人:赵 煜
  联系电话:28208755
  附件:
  1. 两期培训考试安排
  2. 2010年天津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3. 复习重点汇编(略)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二日
  

  附件1
  两期培训考试安排
  
  

第一期培训考试区县

区县

考试人数

50岁以上

东丽

24

津南

28

1

西青

23

1

静海

37

6

河西

15

河东

20

河北

15

2

红桥

2

共计

164

10


  
  

第二期培训考试区县

区县

考试人数

50岁以上

宁河

21

2

蓟县

37

5

北辰

26

3

武清

20

宝坻

33

南开

6

和平

9

共计

152

10

注:此表中各区县考试人数和50岁以上人数,以近期上报数据为准,如有不符或变动,请及时与市局法规处联系。
  附件2:
  
  
2010年天津市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考场规则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考试管理,严格考场纪律,特制定本规则。
  
  一、考试时间为2小时,考试人员应在考试前15分钟携带本人准考证或身份证等有效证件进入考场,无准考证的不得进入考场。
  
  二、考试人员除携带必须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外,不得携带任何书籍、资料、笔记等物品进入考场。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试人员不得入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考试人员可以交卷出场。
  
  四、考场设置应为每人一座,横向相隔60公分距离,考座有书箱的应朝前摆放;较大考场的,考试人员应横向隔位相坐。
  
  五、考试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自觉遵守监考人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人员、巡考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秩序。
  (二)考场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在考场内吸烟、谈笑,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传递纸条等。
  (三)不得偷看、抄袭他人试卷及与他人交换试卷。
  (四)不得有其他扰乱考场秩序的行为。
  
  六、年满50周岁的行政执法人员实行开卷考试,必须单独设置考场,并携带本人身份证件供监考人员检查。如发现有代考、替考、或不满50周岁的,取消考试资格。
  
  七、考试人员违反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一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一律逐出考场,取消考试资格。
  考试期间,发现考试人员带有与考试有关的书籍、资料、笔记的,试卷是视为作废,取消考试资格。
  
  八、考场出现重大违纪行为或是扰乱秩序行为的,将取消本场考试所有人员资格,追究相关责任人,对考试组织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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