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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政府
【发文字号】 陕政发[2010]31号
【颁布时间】 2010-08-10
【实施时间】 2010-08-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0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7·18”和“7·23”特大暴雨洪涝灾害损毁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五、组织机构
  成立省“7·18”和“7·23”特大暴雨洪涝灾害农村民房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民政厅厅长曹莉莉同志任组长,省民政厅副厅长李保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许龙发同志任副组长,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扶贫办、省金融办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由李保存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抽调必要的工作人员集中办公。
  省民政厅职责:核实因灾倒塌和损坏房屋数量;指导督促市县搞好灾后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及时提出中、省农村民房重建资金和捐赠资金分配意见,对资金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职责:做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生态移民搬迁项目与农村民房恢复重建的衔接工作。
  省财政厅职责:及时下拨各类重建资金;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扶贫办等单位,统筹安排生态移民搬迁、扶贫移民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等项目资金。
  省国土资源厅职责:搞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牵头制订陕南山区移民搬迁总体规划,保障灾区民房重建用地。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职责:负责灾区民房重建和集中安置点规划选址,加强建材和建筑质量监管,协调解决施工队伍及建材供应等问题。
  省卫生厅职责:负责灾区卫生防疫工作,搞好集中重建点乡镇卫生院和行政村卫生室规划建设。
  省国资委职责:组织协调省属国有企业、中央驻陕企业开展对口支援。
  省金融办职责:协调组织中、省金融机构开展对口支援。
  
  六、组织实施
  (一)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市、县民政部门对倒塌、损坏房屋进行全面排查,摸清需要重建和维修加固的房屋数量,建立台账,为实施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二)核定对象,落实到户。严格按照受灾群众自愿申请、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监督委员会评议、村民委员会审查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确认、县(区)人民政府审批的程序,确定补助对象,实行“三榜”公示,接受各方监督。
  (三)制订规划,细化方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抗震设防标准制订重建方案,新建住房均采用砖混结构或砖木结构,确保符合避灾、防灾、抗灾要求。对集中重建点的农村道路、供水供电、污水和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同步规划实施。各市、县受灾民房恢复重建方案于8月底前完成,上报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四)分级负责,落实责任。民房恢复重建工作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乡镇人民政府为第一责任人。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民政、规划、城建等部门和有关乡镇,及时进行检查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确保按时完成恢复重建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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