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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0]93号
【颁布时间】 2010-08-09
【实施时间】 2010-08-0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0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房地产项目开发监管八项措施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规划和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针对当前部分房地产项目出现的“空城”问题,我市制定了加强房地产项目开发监管八项措施。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现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房地产项目的规划审核
  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龙头作用,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建设的规划引导与调控,所有开发建设项目都要做到先规划、后建设,杜绝盲目开发建设。建筑规模超过10万平方米或者容积率低于1.0的开发建设项目,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均应报经市规划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对没有产业依托、缺乏财税来源、提供就业岗位较少的综合开发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审批,对已批复或正在建设的项目,要逐一进行再审核。
  
  二、加强大宗土地出让管理
  中心城区以外区县房地产项目(含整体项目分宗出让)用地面积超过20公顷的,土地出让方案须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上市交易。
  
  三、强化全市土地集中交易
  进一步巩固2006年以来全市土地集中交易取得的成果,规范土地市场秩序,显现土地资产价值。全市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统一平台集中交易,控制土地供应总量、上市节奏、区域分布,有效调控土地市场需求。
  
  四、严格执行土地招拍挂制度
  所有房地产项目用地必须通过市场公开竞得。各区县人民政府不得以招商引资为名与开发商签订土地招商协议,不得通过先期开发投入换取土地使用权,不得通过变相返还土地出让金等方式给予开发商地价优惠。如有上述行为的,一律无效。
  
  五、依法处置闲置土地
  严格按照国家闲置土地处置的规定,对闲置1年以上的必须收取闲置费,闲置2年以上的必须收回土地使用权。各区县人民政府对已下达限期开工通知书的项目要确保按期开工,对因规划、拆迁等原因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要尽快提出处置意见,结合自查将处置方案报市有关部门;对已部分开工大宗土地,要限期竣工,不能按时竣工的收取违约金并收回未开工部分土地使用权。市规划、国土房管等部门要加强检查、指导和服务。
  
  六、防止工业园区出现空置现象
  按照适度超前、控制风险、节约用地的原则,工业园区内办公楼宇、标准厂房应当依据有关规定编制规划,一次性建设20万平方米以上办公楼宇、标准厂房的,土地出让方案须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同意后,方可出让。
  
  七、禁止政府所属企业变相转让土地
  各区县人民政府不得利用政府所属企业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通过向开发企业转让股权,变相转让土地,规避土地市场公开竞争。涉及上述情况的,产权交易部门不得办理股权转让手续,工商部门不得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八、开展自查和专项检查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要制定自查方案,明确自查内容、范围和要求。各区县在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指导下,要对房地产项目规划审批、土地出让情况进行一次严格自查,对出现“空城”现象的房地产项目进行全面调查,并于8月底前完成。自查、调查情况由各区县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管、规划、监察等部门要会同有关单位,到各区县进行检查,检查结果上报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措施,深刻领会本通知精神。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执行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划、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坚持以规划为引导,强化土地监管。违反本通知要求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主要领导责任。
  
  
二〇一〇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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