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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乌鲁木齐市政府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10]221号
【颁布时间】 2010-08-05
【实施时间】 2010-08-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0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用水高峰期错时限制用水相关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为确保全市居民生活和生产用水,缓解当前用水紧张局面,结合我市用水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实施错时限制用水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节水宣传工作,进一步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各区(县)、各部门要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领导,贯彻和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节约用水责任制;依托各级创建节水型乌鲁木齐组织机构,加强节约用水宣传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珍惜和用好每一滴水;进一步增强市民爱水、护水、节水的意识,形成科学用水、节约用水、文明用水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部队等非生活用水户,以及游泳池、桑拿洗浴、洗车行、足浴等特种行业用水户必须按照市节水办核定的用水计划进行用水。
  未按规定办理用水计划指标或临时用水计划指标的,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20日内到市节水办补办相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对未取得用水计划指标或临时用水计划指标的非生活用水户,供水企业不得供水。
  
  三、市节水办要加强计划用水管理,落实节奖超罚,促进社会各行业节约用水。对工业用水户,认真做好用水核查工作,实施限量用水,合理控制生产用水量,确保居民生活用水。
  
  四、在夏季用水高峰期,采取错时限制用水措施,合理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资源,确保工业不停产、基建不停工、饭店不停业,各项工作均能正常进行,全市人民生活不受影响。错时限制用水具体要求:
  (一)基建用水
  基建施工的取水及浸砖应控制在晚22:00时至凌晨7:00时(以下均为北京时间)之间进行。
  施工中需预制养护的,要用草袋等覆盖,不得直接向预制件洒水养护。
  基建工地不得用自来水冲洗砂石料。
  对未经批准和办理用水计划手续的基建项目,停止供水。
  (二)绿化用水
  各单位绿化使用自来水必须避开市民用水高峰期,绿化管网用水时间控制在夜间22:00时至凌晨7:00时之间进行。
  绿化严禁使用自来水大水漫灌,必须安装使用喷灌、滴灌等设施进行节水灌溉。
  (三)特种行业用水
  游泳池、桑拿洗浴、洗车行、足浴等非生活营业性用水,实行严格计划限量供水。其中,洗车行必须安装循环用水设施或采用微水、无水(干洗)等技术;关停使用高压水枪洗车的洗车场(点)。
  (四)各用水单位要加强用水设备、器具的检修和维护,严禁跑、冒、滴、漏等浪费情况发生。
  (五)自备井供水中含生活、生产、服务、绿化、基建等混合用水的,要在确保生活用水的前提下,严格按照2010年的自备井核定计划取水,厉行节约用水。对超计划用水的,按照《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阶梯水价征收规定,进行加价收取水资源费,并按一定比例核减用水计划。
  
  五、各用水单位要加大节水器具技术的应用工作,加强科技节水措施。在生活用水方面,切实做好节水型卫生洁具的推广应用工作和水的重复利用工作。在工业用水方面,督促企业采取技改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六、加强对用水单位的节水检查和监督执法工作。市节水办、市水务监察支队成立联合检查小组,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加强巡回检查力度和24小时领导带班制度。对全市所有宾馆、饭店、各种公共场所的用水设备、器具进行检查。同时,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用水案件予以通报并通过新闻单位曝光。市水务监察支队要进一步加强水务执法监察工作,对违规用水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作用。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4696381,畅通市民投诉渠道,方便市民对浪费水现象的投诉举报。水务部门对举报要即刻进行调查和处置,责令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整改。
  
  
201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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