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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建[2010]92号
【颁布时间】 2010-08-03
【实施时间】 2010-08-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0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门、宜城市规划局:
  现将《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及附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及顺序表》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及顺序表》中所列接收范围,各地可根据本地情况适当拓宽和缩减,在执行过程中有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一○年八月三日
  

  
  
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统一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和报送工作,加强建设工程档案的管理,促进工程建设水平的提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和《建筑工程施工文件管理规范》(db42/t503-2008)、《湖北省城镇道路工程施工管理统一用表》、《湖北省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管理统一用表》、《湖北省城市桥梁工程施工管理统一用表》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在城镇建成区域内(含经济技术及高新技术开发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地上地下建筑及装饰工程,城镇道路、桥梁、地铁、隧道工程和地下管道工程。
  本规定所称的竣工档案是指建设工程的准备、施工、竣工验收等阶段所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文件材料。
  
  第三条 各市、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按照《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竣工档案的收集、保管和利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建设单位在办理报建手续时,与城建档案馆(室)签订《建设工程档案建档及报送服务合同书》,并从建设工程立项起,对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编制、报送建设工程档案的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建设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完整、准确、系统与安全。
  
  第五条 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认真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档案材料,并在工程项目竣工时,分别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准确的建设工程竣工档案材料。
  
  第六条 城建档案馆要按照有关建设工程项目档案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报送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对工程全过程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跟踪服务。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编制、验收及报送工作。
  
第二章 竣工档案的内容及编制

  
  第八条 竣工档案的内容必须真实反映工程建设的全过程,与工程实际相符,不得随意涂改。竣工文件材料的内容详见附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及顺序表》,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的工程按有关要求据实增加。
  
  第九条 竣工文件材料依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国家标准gb/t50328-2001)进行编目,并做到完整、准确、签证完备。
  
  第十条 竣工文件材料编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文件材料的案卷组织
  案卷组织应遵循建设工程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材料的系统联系,并便于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案卷组织的基本要求:
  (1)一个建设工程由多个单位工程组成时,应按单位工程组织案卷;
  (2)文件材料和竣工图分别组织案卷;
  (3)每卷厚度在15mm以内。
  (二)文件材料的尺寸规格
  文件材料的尺寸规格为a4幅面(297mm×210mm)。
  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国家标准gb10609.3-89)统一折叠成a4幅面(297mm×210mm),图标栏露在外面。
  (三)文件材料的整理
  文件材料整理时要去掉金属物,小于标准尺寸规格的进行托裱,可将几张文件同时托裱在标准尺寸规格的白纸上,文件右边与白纸右边靠齐,托裱时使用化学浆糊。
  (四)文件材料的排列
  竣工文件材料按先批复后请示,先正文后附件,先文字材料后附图组织案卷。
  (五)文件材料的编目
  页号编写位置:单面书写的文件在右下角;双面书写的文件,正面在右下角,背面在左下角。折叠后的图纸一律在右下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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