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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九条 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抗洪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贪污私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救灾资金物资等违纪违规行为,要迅速查办,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迟滞拨付救灾资金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具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慈善组织等募集、接受、分配、使用抗洪救灾资金物资,按现行有关规定管理,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同级财政部门。 第三十一条 各市(州)、县(市)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其他自然灾害抗灾救灾资金物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吉林省省级部门单位接受抗洪救灾资金统计表 2.储备物资变动情况表(略) 附件1:吉林省省级部门单位接受抗洪救灾资金统计表 接受部门单位名称: (公章) 报表填报日期:年 月日 联系人: 电话: 金额单位:万元
说明:1、本表由接受中央主管部门直接拨款或社会各界等捐款的部门单位如实填写,并将作为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2、本表所称“接受中央主管部门直接拨款”,是指省级部门单位接受对口中央部(委、办、局)直接拨付的抗洪抢险、受灾群众安置和灾后恢复重建方面的资金,不含通过中央财政与省财政结算下达的专项资金。 3、本表原则上要求按照所接受的各项资金逐笔填报。如接受个人捐款,可按日期汇总统计填报,并在表中“拨款或捐赠单位名称”栏中统一注明“个人”。 4、如拨款或捐款方明确特定的捐赠对象和使用意向,接受部门单位应填报清楚,并提供相关书面证明。 5、本表一式两份。接受拨款和捐赠的部门单位,应于收到资金次日向省财政厅部门预算主管处和国库处报送本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