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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七条 厅机关规范性文件在公布后应当按照下列程序报送备案: 规范性文件公布后,起草机构应当在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5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起草说明,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同时将电子文本一并送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提交备案报告,连同上述材料于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备案,并按省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报备的有关要求,将电子版在《湖北政府法制信息网》上发布。 第十八条 省政府法制办对厅机关报备的规范性文件有审查处理意见的,政策法规处应当及时协调起草机构作出处理,并在接到审查处理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省政府法制办书面回告处理结果。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属于厅机关。 下级主管部门、管理相对人就规范性文件内容书面请示厅机关要求答复或解释的,由政策法规处会同相关职能处室或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拟文报厅领导审查签发。 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书面答复和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