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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办发[2010]237号
【颁布时间】 2010-08-16
【实施时间】 2010-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0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接上页]

  五、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补贴资金预算和结算。
  保费补贴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承担的保费补贴,由市财政部门提出预算申请。地方财政补贴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监督落实。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要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当年如有结余,抵减下年度预算。
  保费补贴资金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直接与保险经办机构划转和结算。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按照保费补贴的相关规定,与保险经办机构约定资金结算方式(按月或按参保数量)。市财政部门根据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上报的上年度实际投保情况,于每年6月底前审核结算上年度保费补贴资金,并据此预拨当年保费补贴70%的资金。
  (二)拓展保险功效。
  全市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将保费补贴政策与其他支农惠农政策有机结合,积极引导养殖业主投保,确保保费补贴资金发挥应有效益。积极探索保险、担保、信贷三位一体的合作模式,支持以保单质押和反担保方式融资,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增加对农业的投入。
  (三)技术支撑。
  全市各级农业(畜牧兽医)服务体系要积极参与和配合保险经办机构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发动,组织引导符合参保条件的养殖业主积极参保。要在耳标监管、严格执行免疫制度、疫病防治、死亡原因鉴定、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对保险经办机构给予支持,协同推进能繁母猪保险与疫病防控工作。要与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建立能繁母猪专用档案管理体系,建立防疫与保险信息共享机制。
  (四)经办要求。
  保险经办机构要落实相应的专门机构和专业人员开展能繁母猪保险工作,规范管理,坚持保险宣传到户、保险凭证到户和保险赔款到户,做到惠农政策公开、承保情况公开、理赔结果公开、服务标准公开和监管要求公开。要独立建账,单独核算,单独考核,准确核实承保数量,登记承保明细信息,确保保险数据真实准确,坚决防止出现虚增承保数量套取国家财政补贴资金等严重违规行为。要主动加强与当地畜牧兽医部门的合作,配合做好耳标监管、疫情防控、疾病诊断、无害化处理等工作,并按市金融办、市农委和重庆保监局《关于规范农业保险工作费用管理的通知》(渝金发〔2010〕4号)的规定,加强保险工作费用管理,确保能繁母猪保险工作顺利推进。要积极利用再保险等市场化机制化解经营风险,确保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稳步推进、健康持续发展。要将能繁母猪保险与“两翼”畜禽养殖保险和其他农业保险工作结合起来,共同推进。
  (五)加强组织领导。
  市农业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全市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开展本地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全市各级农业保险工作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分别保障。有关职能部门和监管单位要加大对能繁母猪保险工作的检查督促、指导服务和监管工作力度,不定期对保费补贴资金开展监督检查和审计,对保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以此为调整下年度保费补贴额度的依据。要加大宣传力度,尤其要做好能繁母猪保险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把保险惠农政策传达到广大养殖业主和农民群众。保险经办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切实维护投保人的利益。要进一步严肃纪律,严厉惩处在实施能繁母猪保险中套取国家财政资金、损害养殖户利益、编造虚假信息骗保索赔等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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