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汕头市政府
【发文字号】 汕府办[2010]123号
【颁布时间】 2010-08-12
【实施时间】 2010-08-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1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汕头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意见

[接上页]
(二)奖励金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该奖励金不影响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奖励资金由财政承担,纳入户籍地财政预算。
  (四)凡本人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本市城镇户籍独生子女父母,均可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免冠(1寸)近照3张,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居〉委会)领取并填写一式三份的《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夫妻双方的户籍在同一个县(区)但不在同一个镇(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申请;夫妻双方户籍不在同一个县(区)的,分别向各自户籍所在地提出申请。
  (五)奖励对象资格的确认。
  1、初审。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加具意见并汇总填写《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后,报送镇(街道)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以下简称镇〈街道〉人口计生办)。
  2、审核。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在接到村(居)委会的初审对象名单后,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于每月10日前将《申请表》和《登记表》报县(区)人口计生部门。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在审核过程中,可根据需要到当地公安、民政等部门核实情况。
  3、确认。县(区)人口计生部门每月对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已审核的奖励对象名单进行一次确认,确认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通过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向申请人书面说明原因;对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进行确认审批,并汇总各镇(街道)的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报同级财政部门,其中县(区)汇总情况一并上报市人口计生部门。同时,将确认后的奖励对象名单、《登记表》和《申请表》返还各镇(街道)人口计生办,由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将名单及《申请表》返还各村(居)委会存档。
  4、公示。经审核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应在村(居)委会向群众公示5日。群众有异议的,村(居)委会应报告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并在5个工作日内核实情况。对经查证确不符合奖励条件的,由镇(街道)人口计生办报请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取消奖励资格。
  5、告知。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对经县(区)人口计生部门确认的奖励对象,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获得奖励的对象本人。
  (六)奖励金由县(区)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的金融机构代为发放。
  代发单位应与当地县(区)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签订委托代发奖励金协议书,将奖励金按月发放到人。
  (七)在奖励金发放期间,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1、领取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本意见条件的;
  2、户口迁到外地或转为非城镇居民的;
  3、奖励对象死亡的;
  4、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达三级以上,改享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
  (八)外市户籍迁入我市的,从户口迁入之月起,按本市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自本意见实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的,从转制的下月起执行本意见,并退出原有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范围。
  
  三、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的,不适用本项奖励补助,按《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粤人口计生委〔2009〕21号)的规定给予特别扶助。
  
  四、资金来源和财政分担办法
  (一)历年对象中有单位人员的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原所在单位有能力支付的,由单位发放(对单位支付能力的界定同上)。
  (二)历年对象中其他人员及新增对象的计划生育奖励补助金由市财政承担20%、县(区)财政承担80%。
  
  五、加强管理和监督
  (一)各区县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管理和监督,想方设法筹措落实资金,解决本辖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的计划生育奖励问题。同时,要加大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力度,做到依法足额征收,应收尽收。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并在每年2月底之前将应承担的奖励资金划拨至指定代发单位。
  (三)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否则将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监察。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专门设立奖励资金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五)执行奖励情况纳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六、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