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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财建二[2010]18号
【颁布时间】 2010-08-11
【实施时间】 2010-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1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天津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开拓资金”)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开拓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财政部门负责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开拓资金支持的对象,包括企业项目和企业、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团体项目。
  
  第五条 申请项目资金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请企业项目的条件:
  1.在天津市行政辖区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含4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二)申请团体项目的条件:
  1.在天津市行政辖区内注册,依法设立的与外经、外贸、外资行业有密切关联的企业协会、学会等行业社团法人,经市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开拓国际市场团体项目组织单位;
  2.具有组织企业赴境外参加或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资格;
  3.通过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具有组织中小企业培训资格;
  4.申请的团体项目应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5.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第六条 参加已批准支持的团体项目的中小企业不得以企业项目名义重复申请同一项目或内容的开拓资金。
  
  第七条 开拓资金支持的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电子商务;境外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10类。
  
  第八条 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一)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二)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三)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境外专利申请、境外收购技术与品牌以及服务外包企业开展的国际市场开拓活动。
  
  第九条 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且项目支出金额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可获得开拓资金支持,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支持内容所需资金总额的50%,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资金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一)境外展览会。对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发生的展位费用予以支持,每个标准展位(面积为9平方米)的最高支持金额为1.5万元,对同一企业的支持资金最多不超过3个标准展位。对单个展位面积超过9平方米的非标准展位,按照9平方米标准展位的整数予以计算,不足标准展位整数的部分不予计算。
  (二)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对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予以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1.5万元,须在管理体系认证结束,取得相应资质的当年申请支持资金支持。对企业管理体系认证过程中发生的咨询、培训等费用不予支持。
  (三)各类产品认证。对产品认证过程中产生的产品检验检测费用予以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1.5万元;对软件生产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过程中发生的认证费用予以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7万元。对上述两类认证过程中发生的咨询、培训等费用不予支持。
  (四)境外专利申请。境外专利申请是指企业通过巴黎公约或pct专利合作条约(paten cooperation treaty)成员国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对企业在境外申请专利的申请费用予以支持,最高支持金额为5万元。每个境外专利申请项目只支持一种专利申请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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