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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设计没有变更的,在本条(一)款的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 (三)局部设计有变更的,在本条(一)款的图上进行修改、补充,并注明修改依据,加盖“竣工图章”作为竣工图。 (四)凡结构、工艺、平面布置有重大变更,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应当根据设计变更文件等重新绘制竣工图。 (五)图纸破损严重或模糊不清的,应重新绘制竣工图。 第十二条 竣工图必须与工程实物相符,与设计变更通知单等有关资料一致,所有修改内容必须修改到位。竣工图的修改、注记方法规定如下: (一)对于少量文字和数字的修改可用扛改法。即用一条实线将被修改的部分划去,在其附近适当的位置,填写变更后的内容,并注明修改依据。 (二)对少量图形的修改可采用叉改法。即用“×”将被修改部分划去,在其附近适当的位置,画上修改后的图形,注明修改内容及修改依据。 (三)对较多图形的修改,可采用蓝图粘贴法。即将变更较大的部分进行重新绘制或绘成底图后晒成蓝图剪下,粘贴在变更部分上,吻合相接成竣工图,并注明修改依据。 (四)修改依据的注记 (1)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单、技术核定单、工程业务联系单等修改依据,应注记编号或产生日期。 (2)在修改依据中,每一条、款需注明被修改的图号。 第十三条 绘制竣工图须符合制图规范,做到图形清晰和字迹工整。绘制与注记要用碳素墨水。 第十四条 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 (一)竣工图章的基本内容应包括: “竣工图”字样、施工单位、编制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编制日期、监理单位、总监、现场监理。 (二)竣工图章尺寸为:50mm×80mm。 (三)“竣工图章”应使用不易褪色的红色印泥,应盖在图标栏上方空白处。 第三章 竣工档案的报送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报送的城市建设工程文件材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报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竣工文件材料应为原件; (二)竣工文件材料的内容及其深度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三)竣工文件材料的内容应真实、准确,与工程实际相符合; (四)竣工文件材料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 (五)竣工文件材料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 (六)所有建设工程竣工图加盖竣工图章。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报送建设工程的照片、录音、录像等声像材料。建设工程项目建立电子档案的,建设单位在报送纸质材料、声像材料的同时,应当一并报送光盘、磁盘等电子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报送的竣工文件材料进行复查鉴定,经鉴定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并核发《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合格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六年三月颁发的《湖北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及报送规定》(修改稿)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文件归档内容及顺序表》(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