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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资厅产权[2008]80号
【颁布时间】 2008-03-04
【实施时间】 2008-03-0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22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施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中央企业,共青团中央、发展改革委员会、教育部、国防科工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民航总局、广电总局、体育总局、新华社、中科院、气象局、烟草局、邮政局办公厅,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办公厅,中国农业科学院,人民日报社:
  为落实《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中国证监会令第19号)和《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我委联合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赴上海、深圳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截至2007年8月31日全国a股上市公司的国有股东账户情况进行了调查。经调查,全国a股上市公司中有将近1200家公司含有国有股份,涉及2000多家国有股东单位,分属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和各中央企业。
  鉴于本次调查是下一步对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行为实施有效监管的基础性工作,工作量大、要求高,为尽量保证调查结果的准确性,请你们认真核查所涉及的有关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情况,如有错误或遗漏请予纠正、补充。
  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下列企业或单位应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标注国有股东标识:
  1.政府机构、部门、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或出资人全部为国有独资企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上述单位或企业独家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的公司制企业;上述单位或企业合计持股比例达到或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第一大股东的公司制企业。
  3.上述“2”中所述企业连续保持绝对控股关系的各级子企业。
  4.以上所有单位或企业的所属单位或全资子企业。
  以上仅适用于标注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事项。
  请你们在20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函告我委,我委将据此会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全国a股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账户标识的标注工作。
  联系人: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局 陶瑞芝 季晓刚
  联系电话:010-63193921 63193513
  附件:国有股东持股情况表(略)
  
  
二oo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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