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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5、强化劳动争议案件的诉讼调解工作.劳动争议案件要坚持前置调解.优先调解的原则,在开庭审理前要先行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要将调解工作贯穿于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的全过程,在庭审中、庭审后.判决前,直至判决书送达时均要开展诉讼调解工作。 6、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案件的执行工作.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当事人申请诉讼保全的,人民法院要依法审査,及时采取保全措施;劳动者申请保全的,可以免予提供担保.对于符合先予执行条件的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提出先予执行申请的,应当先予执行.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申请执行生效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加大执行力度, 提髙执行效率,力争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早日实现。对于拖欠工资纠纷案件和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审判业务庭判决、调解后应当主动移送立案,交由执行机构执行。 7、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律释明工作。法官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过程中,应当使用劳动者听得懂的通俗的语言,避免使用生涩的术语。要正确处理好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关系。在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进行调査取证的,都应当依法依职权进行调査取证。要加强审理过程的法律释明工作,耐心地向双方当事人,特别是诉讼能力较弱的劳动者一方解释法律法规,促使双方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三、切实加强对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督 1、进一步加强对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审判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法院建立审理拖欠工资纠纷案件指导工作小组,负责全省法院审理拖欠工资案件和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工作。工作小组由省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谢国伟同志担任组长,由民一庭、立案庭、执行局的负责同志组成,日常工作由民一庭负责。各巿中院也要建立相应的审理拖欠工资纠纷案件指导工作小组,负责本辖区内法院审理拖欠工资案件和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工作。 2、建立劳动争议案件信息报告制度。自本通知下发之曰起, 各中院应当在每月的15日、30日前向省法院书面报告拖欠工资案件及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情况,报告的内容包括案件数据、劳动争议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典型案例、成功经验等。对于重大群体性和突发性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在事发24小时内及时报告省法院. 3、建立劳动争议案件督察制度。各巿中院要对辖区基层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督察工作,及时发现并掌握劳动争议案件审理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司法对策.对于拖欠工资等劳动争议案件数量多的法院,省法院将不定期地开展督察工作。 四、建立健全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形成有效解决劳动争议纠纷的合力 1、进一步发挥工会组织特邀调解员的作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法院与省总工会相关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及其特邀调解员的优势作用,不断完善劳动争议案件"诉调对接"工作机制.要不断拓展工会组织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劳动纠纷案件的空间,在诉前、诉中和执行过程中均可以邀请特邀调解员协助法院开展调解工作。 2、要积极探索劳动争议案件"诉裁对接"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省法院与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与劳动仲裁机构的信息沟通、业务协调、机制衔接工作,统一人民法院与劳动仲裁部门的执法尺度,使大量的纠纷能够在仲裁阶段得到圆满解决. 3、要进一步加强与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的沟通协调工作.人民法院要及时将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和隐患苗头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通报,督促劳动行政部门及时处理,必要时可以发出司法建议.要与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开展经常性地交流活动,及时了解劳动关系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制定切实有效的司法对策. 4、要进一步密切与新闻宣传部门工作联系,广泛开展劳动法制宣传教宵.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媒体, 对人民法院审理和执行的典型劳动纠纷案件开展集中、正面的宣传报道,同时开展劳动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引导劳动者以合法理性的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髙企业依法用工.守法经营的意识.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髙级人民法院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