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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京高法发[2008]345号
【颁布时间】 2008-11-20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3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信息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三条 兼职信息员调整时,各部门必须同时配备好接替人员,并及时报高级法院研究室信息组备案。
  
  第十四条 市高级法院研究室是全市法院信息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市委、最高法院、市委政法委和本院党组对信息工作的指示精神;负责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开展信息工作,负责采选、编撰、上报采用各部门报送的信息;组织信息工作的培训、考核、评比及表彰。第五章信息工作考核
  
  第十五条 信息工作纳入《市高级法院岗位目标考核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考核范围。
  
  第十六条 信息报送要求:高级法院各部门根据工作性质分为:审判部门、政工部门以及其他综合行政部门三大类。审判部门(包括执行部门)和政工部门每月报送的信息不得少于2篇,综合行政部门每月报送的信息不得少于1篇。
  
  第十七条 市高级法院研究室信息组每月定期对全市法院包括高级法院各部门信息采用情况进行通报,并评选优秀信息。年终将根据各部门信息工作完成情况及报送信息的质量进行考评,获得优秀信息单位或获得优秀信息员的个人将给予表彰。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年终信息工作优秀单位或优秀信息员的评选资格:
  1.迟报、漏报重要信息两次以上的;
  2.匿报、虚报重要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
  3.连续两个月不报信息的;
  4.全年报送的信息无调研类或问题类信息的。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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