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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9-12-30
【实施时间】 2009-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37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盐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从事碘盐加工、分装的企业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批准后方可加工、分装。”
  
  二、第十五条修改为:“碘盐必须经质量检验,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三、第十六条修改为:“在食盐中添加营养强化剂的,应当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四、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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