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9-11-28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4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石家庄市物业管理条例(2009修订)

[接上页]
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组织业主委员会的换届、改选、增补;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制止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物业服务企业损坏业主权益的行为;
  (五)监督业主管理规约的实施,督促业主交纳物业管理等依照合同应当缴纳的费用;
  (六)接受业主、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
  (七)配合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做好本住宅区的社区管理工作;
  (八)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定期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召集。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业主委员会不组织召开的,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要求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受理申请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督促召开。召开业主大会时,应当于十五日前通知全体业主,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纪录。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持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和选举情况报告、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到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业主委员会选举结果、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业主委员会备案和公示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并公示。
  
  第十四条 业主大会决定对全体业主、使用人、业主委员会具有约束力。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议、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集体行使权利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业主大会决定事项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由业主推选的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应当事先征求和如实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愿。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 业主大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选举或改选业主委员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决定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第十七条 业主委员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制止,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其活动并通告全体业主:
  (一)业主委员会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业主委员会的行为危害社区安定和社会稳定的;
  (三)业主委员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
  
  
第三章 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八条 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企业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事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服务。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定期参加相应的职业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接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核定。拒不接受资质核定的,不得继续从事物业服务。
  
  第二十条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相应管理;
  (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用;
  (三)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
  (四)对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损害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损害;
  (五)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要求提供物业服务;
  (二)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的监督,定期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和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并进行公示;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