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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 我省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将由试点向全省推开,为适应政府宏观调控和价格监管工作需要,保证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在各地得到贯彻落实,决定在前期部分医改试点县(区)药品零差率销售价格监测的基础上,将价格监测工作在全省推开。现将重新修订的《安徽省药品零差率销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和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名单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8月31日起正式施行,原《安徽省药品零差率销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同时废止。 药品零差率销售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所在地市、县(区)价格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确定专人负责药品零差率销售价格监测及协调工作,每期药品价格监测情况要及时抄送当地发改、卫生、财政部门。各地发改、卫生、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价格部门开展药品价格监测,确保我省药品零差率销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得到贯彻落实。 各地可参照本制度规定,对未列入监测范围的地区,组织开展价格监测工作,发现价格异常变动要及时查明原因,向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报告。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卫生厅 安徽省财政厅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安徽省药品零差率销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 为及时了解和掌握药品零差率销售价格变化情况,保证我省药品零差率销售政策的贯彻落实,制定本制度。 一、价格监测报告单位及采报价定点单位 药品零差率销售价格监测报告单位为合肥市庐阳区、肥西县、淮北市相山区、濉溪县、亳州市谯城区、蒙城县、宿州市埇桥区、砀山县、固镇县、阜阳市颍东区、颍上县、淮南市田家庵区、凤台县、滁州市南谯区、全椒县、六安市裕安区、霍山县、马鞍山市花山区、当涂县、巢湖市居巢区、庐江县、芜湖县、宣城市宣州区、郎溪县、铜陵县、池州市贵池区、安庆市迎江区、桐城市、黄山市屯溪区、休宁县物价局。 价格监测报告单位按照要求在当地各选择2家代表性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报告制度采报价定点单位。 原《安徽省药品零差率销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皖价监测〔2010〕29号)中已确定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不做改变。采报价定点单位的选择要有代表性,能够真实、准确反映本地药品销售价格水平。 二、主要监测内容及监测品种 监测内容为采报价定点单位药品零差率范围内的部分药品实际销售价格,具体监测品种见附件。药品规格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自主确定使用的常用规格。为确保药品价格变动的可比性,药品剂型规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三、采报价时间和报送方式 药品零差率销售价格监测报告实行周报,价格监测报告单位每周二下午4点前直报安徽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局,遇节假日顺延。在首次上报中要填报各采报价定点单位2010年8月31日当日药品实际销售价格。 为提高信息的时效性,价格监测报告单位通过价格监测软件上报。上报的监测数据,需经价格监测机构主要负责人审核,如遇重大情况,需报价格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核。 四、考核评比 为保证药品零差率销售价格监测报告制度能够正常、有序实施,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各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上报情况的检查。安徽省物价局价格监测局将各价格监测报告单位执行情况作为各市价格监测质量考核的一项内容。 附件1: 药品零差率销售价格监测常用药品目录
备注:依据国家基本药物和我省农村基层补充药物。 附件2:安徽省药品零差率销售价格监测定点单位名单(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