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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皖价医[2010]180号
【颁布时间】 2010-08-19
【实施时间】 2010-08-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49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医药价格监管积极推进基层医药价格改革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
  我省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大幅度降低了药品价格,惠药于民,得到社会的充分肯定。根据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今年9月1日基层医疗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在全省推开,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及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卫生服务站经营药品全部按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政〔2010〕66号)和全省物价局长座谈会精神,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保证药品零差率的顺利实施,保持药品零差率销售后价格的基本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医药价格工作的领导。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基本药物制度,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是确立基层医疗机构公益性,根除“以药养医”,解决群众“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全省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积极推进。为了加强对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中医药价格改革工作的领导,省物价局成立“省物价局基层医药价格改革领导小组”,王建中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周永超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副局长和党组成员任副组长,农医处、综合处、价检局、成本局、监测局和办公室为成员单位。领导全省基层医药价格改革工作,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
  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对象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零差率的实施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管的任务繁重。因此,也要成立相应组织,加强领导,积极参与,主动作为,认真负责做好基层医药价格工作。尤其是各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区)工作的指导,定期组织人员督查药品零差率的执行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二、切实加强基层医药价格的监管。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后,全省基层医疗机构的用药品种进一步规范,主要用药是国家基本药物,在国家基本药物不够使用的情况下,省补充药品可以限量采购。这些药品全部属于中央和省定价药品。即将实现药品零差率销售的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价格的监管。一要组织人员在8月底前选择3-5个有代表性的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销售价格进行调查,尤其要认真调查清楚国家基本药物和省补充品种的现行价格,了解基本药物和省补充品种的实际加价率,为零差率销售做好前期准备工作,于9月1日前报省局(email: nchyy2006@126.com)。二要对基层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实行动态监管。基层医疗机构必须对现有库存药品进行清点并按进价公示,保证9月1日全部按进价销售,且不得高于政府指导价和省采购价。对实际进价低于政府指导价过多的药品要及时上报,以便降低药品虚高定价。三要密切关注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价格变化情况,对一些价格明显上涨的药品要深入调查,分析原因,坚决遏制零差率实施后药品价格的不合理上涨。四要规范医疗服务价格。各地要按照省物价局、卫生厅、财政厅下发的《关于做好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试点县(区)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零差率销售等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2009〕59号明电要求,制定和规范基层医疗服务价格,坚决做到该收的收,不该收的一分钱都不能收。
  
  三、切实做好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价格监测。上半年,我们已经在8个医改试点县(区)的16家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了药品价格监测制度。下半年随着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全面推开,药品零差率的全覆盖,省价格监测局对乡镇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药品价格监测要扩面增点,原则做到每市监测一县一区,每县(区)监测2个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市县(区)价格主管部门也要建立药品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尤其是各县(区)要选择3-5个有代表性的基层医疗机构销售的药品价格进行定点定时跟踪监测,以零差率实施前的实际进价为基价,适时监测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价格变化情况,防止基层医疗机构受利益驱动,导致药品价格的不合理上涨。省局将对各市县(区)药品价格监测和药品零差率的执行情况适时通报。
  
  四、切实加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价格的监督检查。为了维护患者利益,保证药品零差率实施到位,各地在基层医疗机构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后,要组织力量,对基层乡镇卫生院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销售的药品价格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药品零差率执行前后的价格变化情况。对零差率实施后,价格上涨的药品要查明原因,属于违规采购,加价销售的予以从重处罚。
  
  五、切实加强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药价格改革的宣传。深化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是彻底破除“以药养医”,解决群众“看病贵”的一项系统工程。各级价格主管部门一方面要大力宣传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医药价格改革的目标和效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另一方面对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调研,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当好党委和政府的参谋。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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