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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建市字[2010]286号
【颁布时间】 2010-08-16
【实施时间】 2010-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5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实行建设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的指导意见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精神,我厅于2008年印发了《关于实行建设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的指导意见》(晋建建字[2008]49号),文件试行两年来,对于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维护监理市场正常秩序起到了极大的促动作用,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的肯定。为了更好地推进我省监理专户制度的实施,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决定继续实行建设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制度,具体意见如下:
  
  一、 适用范围
  我省新开工程在监理合同备案时,实行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制度。
  
  二、 专户设置
  各设区市应尽快成立市级建设监理协会或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由其在指定银行设立全市统一的监理服务收费专用帐户,并对账户费用进行管理;如无条件,可依托相关协会代管(以下均称为专户管理机构)。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帐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 缴纳与支付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合同约定将监理费用先行由本单位账户一次性打入监理专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理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同意备案。专户管理机构收到建设单位备案后的《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银行进帐单后,开具工程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统一收款单(附件1)。收款单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存根,第二联收款单位凭证,第三联交款单位凭证,第四联监理企业凭证。第三、四联同时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凭第四联要求监理企业开具税务发票。
  工程开工后,专户管理机构根据工程进度将监理费分期拨付给监理企业。原则上房屋建筑工程,工程开工拨付监理费不少于30%;工程主体完工验收合格拨付不少于70%;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拨付至95%;剩余的5%作为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监理工作结束、工程监理管理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后,拨付给监理企业。
  监理费的拨付也可采取按工程进度款审批值支付的方式进行,但首付款、主体完工的拨付比例不得低于上述规定。其它工程监理费的拨付方式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
  对于监理合同额较大、超过100万元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可先行向监理专户打入合同额20-30%的监理费。监理费的缴纳和拨付采取按监理费季度平均值的方式进行,即本季度末将次季度应给付的监理费及时打入专户,由专户管理机构根据申请拨付给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应及时缴纳监理费,逾期未缴纳的,专户管理机构可向建设单位发出催交通知单,无故拖延的,可建议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项目发出停工通知。
  专户管理机构对专户费用进行管理,在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服务费用,由专户管理机构与监理企业协商。
  
  四、拨付程序
  一般房屋建筑工程拨付程序:
  (一)建设单位将监理费用缴入专户且建设监理合同已备案,监理企业凭以下资料向专户管理机构申请拨付该项费用:
  1、建设单位出具的项目监理机构进场证明、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情况(查看原件,复印件留存);
  2、专户管理机构开出的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统一收款单(第四联);
  3、监理企业开具的工程建设监理费税务发票复印件;
  4、工程监理费拨付申请表(一式3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专户管理机构各留存一份,附件2)。
  专户管理机构审核工程监理费拨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收回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统一收款单(第四联),在3日内办理拨付手续,并开具工程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结算单(附件3)。结算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监理企业记帐凭证,第三联专户管理机构记帐凭证。
  (二)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完工验收合格后,监理企业凭以下资料向专户管理机构申请拨付该项费用:
  1、工程主体完工验收合格单(查看原件,复印件留存);
  2、监理企业开具的工程建设监理费税务发票复印件;
  3、工程监理费拨付申请表(一式3份,同上)。
  专户管理机构审核工程监理费拨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在3日内办理拨付手续,并开具工程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结算单(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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