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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精神,我厅于2008年印发了《关于实行建设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的指导意见》(晋建建字[2008]49号),文件试行两年来,对于规范建设工程监理行为,维护监理市场正常秩序起到了极大的促动作用,受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的肯定。为了更好地推进我省监理专户制度的实施,经省人民政府批复,决定继续实行建设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制度,具体意见如下: 一、 适用范围 我省新开工程在监理合同备案时,实行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制度。 二、 专户设置 各设区市应尽快成立市级建设监理协会或监理行业自律委员会,由其在指定银行设立全市统一的监理服务收费专用帐户,并对账户费用进行管理;如无条件,可依托相关协会代管(以下均称为专户管理机构)。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帐户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 缴纳与支付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后,办理施工许可证前,应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合同约定将监理费用先行由本单位账户一次性打入监理专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监理合同及相关资料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同意备案。专户管理机构收到建设单位备案后的《监理合同》、《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登记表》、银行进帐单后,开具工程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统一收款单(附件1)。收款单一式四联,其中第一联存根,第二联收款单位凭证,第三联交款单位凭证,第四联监理企业凭证。第三、四联同时交给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凭第四联要求监理企业开具税务发票。 工程开工后,专户管理机构根据工程进度将监理费分期拨付给监理企业。原则上房屋建筑工程,工程开工拨付监理费不少于30%;工程主体完工验收合格拨付不少于70%;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拨付至95%;剩余的5%作为监理工作质量保证金,监理工作结束、工程监理管理资料移交给建设单位后,拨付给监理企业。 监理费的拨付也可采取按工程进度款审批值支付的方式进行,但首付款、主体完工的拨付比例不得低于上述规定。其它工程监理费的拨付方式应在监理合同中明确。 对于监理合同额较大、超过100万元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办理合同备案时,可先行向监理专户打入合同额20-30%的监理费。监理费的缴纳和拨付采取按监理费季度平均值的方式进行,即本季度末将次季度应给付的监理费及时打入专户,由专户管理机构根据申请拨付给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应及时缴纳监理费,逾期未缴纳的,专户管理机构可向建设单位发出催交通知单,无故拖延的,可建议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项目发出停工通知。 专户管理机构对专户费用进行管理,在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服务费用,由专户管理机构与监理企业协商。 四、拨付程序 一般房屋建筑工程拨付程序: (一)建设单位将监理费用缴入专户且建设监理合同已备案,监理企业凭以下资料向专户管理机构申请拨付该项费用: 1、建设单位出具的项目监理机构进场证明、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置情况(查看原件,复印件留存); 2、专户管理机构开出的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统一收款单(第四联); 3、监理企业开具的工程建设监理费税务发票复印件; 4、工程监理费拨付申请表(一式3份,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专户管理机构各留存一份,附件2)。 专户管理机构审核工程监理费拨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收回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统一收款单(第四联),在3日内办理拨付手续,并开具工程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结算单(附件3)。结算单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监理企业记帐凭证,第三联专户管理机构记帐凭证。 (二)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完工验收合格后,监理企业凭以下资料向专户管理机构申请拨付该项费用: 1、工程主体完工验收合格单(查看原件,复印件留存); 2、监理企业开具的工程建设监理费税务发票复印件; 3、工程监理费拨付申请表(一式3份,同上)。 专户管理机构审核工程监理费拨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在3日内办理拨付手续,并开具工程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结算单(同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