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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建市字[2010]286号
【颁布时间】 2010-08-16
【实施时间】 2010-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5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继续实行建设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的指导意见

[接上页]
(三)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理企业凭以下资料向专户管理机构申请拨付该项费用: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单(查看原件,复印件留存);
  2、监理企业开具的工程建设监理费税务发票复印件;
  3、工程监理费拨付申请表(一式3份,同上);
  专户管理机构审核工程监理费拨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在3日内办理拨付手续,并开具工程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结算单(同上)。
  (四)工程监理资料整理完毕、移交给建设单位后,监理企业凭以下资料向专户管理机构申请拨付该项费用:
  1、建设单位开具的工程监理管理资料移交证明;
  2、监理企业开具的工程建设监理费税务发票复印件;
  3、工程监理费拨付申请表(一式3份,同上)。
  专户管理机构审核工程监理费拨付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在3日内办理拨付手续,并开具工程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结算单(同上)。
  以合同约定方式拨付监理费的,应提交监理企业开具的工程建设监理费税务发票复印件和工程监理费拨付申请表(一式3份,同上),但在首付款、主体完工和项目竣工验收后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以工程进度款审批值支付监理费的,还应提交工程进度资料。
  
  五、监理费的确定及调整
  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应当明确监理服务收费严格执行《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如遇工程量变更,应当按施工合同、监理委托合同约定或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工程价款变更,按照规定费率确定监理费的增减。
  工程项目超期,未按监理委托合同约定工期完工的,监理费应按实际超期工程量进行调整,由建设单位与监理企业协商,另行签订监理委托合同或补充协议,并按规定备案、缴纳和拨付监理费。
  
  六、专户的监督与管理
  专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专户资金的管理,建立工程档案,并就拨付、使用情况定期通报。省建设监理协会应对各设区市专户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对全省监理企业的行业自律行为进行监督。要定期召开自律委员会工作会议,通报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严重违反规定的企业,要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监理费及在监工程的监督和管理。要定期访问监理现场,听取建设单位对工程监理的意见和建议,检查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到位情况、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建设单位合法利益,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职责、监理工作不到位、服务质量差的,要在工程建设监管信息系统上进行通报,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并依法给予处罚。
  各设区市也可按照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附件:1、工程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统一收款单 (略)
  2、工程监理费拨付申请表(略)
  3、工程监理服务收费专户管理结算单(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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