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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铅锌冶炼行业的准入管理工作,发挥先进企业的示范和引导作用,推进铅锌行业结构调整,依据《铅锌行业准入条件》(以下简称《准入条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铅锌冶炼企业。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铅锌冶炼企业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各级行业协会负责协助做好公告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申请与核实 第四条 申请公告的铅锌冶炼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的要求; (三)符合《准入条件》中有关规定的要求; (四)企业铅锌冶炼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土地使用权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三同时”等手续符合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要求; (五)企业不得存有《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有色金属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中规定应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及产品; (六)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依法履行各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手续。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条件的现有铅锌冶炼企业可向本地区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告申请,如实填报《铅锌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及相关报表(见附件)。公告申请书应对本企业是否符合《准入条件》中企业布局及规模、外部条件、工艺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职业危害等方面的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环保、国土、安全监管等部门依照《准入条件》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严格审查并提出具体意见,将核实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按规定时限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 复核与公告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收到申请材料后,于3个月内组织有关方面对各地报送的企业材料及核实意见进行复审或现场核实。征得环境保护部等有关部门同意后,确定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向社会进行公示后,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公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准入条件》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九条 欢迎和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正在申请公告的企业或已公告企业有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工业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报请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已公告企业的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的; (二)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四)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环境违法行为的。 被撤销公告资格的企业,经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铅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2、锌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附件1: 铅冶炼企业准入公告申请书 申 请 单 位: (加盖公章) 年月日 附表一 : 铅冶炼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表二: 现有铅冶炼能力审批情况表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生产能力中粗铅、矿产铅、再生铅要分别列出。 附表三 : 铅冶炼企业工艺装备情况表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注:企业所有的冶炼生产线都要填写,每表只填写一条生产线。 附表四: 铅冶炼企业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情况表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填表人: 联系电话: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