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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大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大政办发[2010]126号
【颁布时间】 2010-08-16
【实施时间】 2010-08-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5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大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部署和辽宁省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辽金组 [2010] 1号)要求,为做好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切实防控风险,促进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规范整顿工作的必要性
  近年来,我市融资性担保行业从小到大,取得了长足的发展,在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缺乏必要的行业监管,部分融资性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内部管理松弛、风险管控能力不强,甚至存在违法抽逃资本金和非法经营金融业务等问题,不仅削弱了行业增信功能的发挥和影响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也扰乱了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存在严重的风险隐患。按照国务院部际联席会议和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是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规范整顿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规范公司行为与促进行业发展相结合、严格审核标准与加强业务指导相结合、敦促问题整改与加强机制建设相结合、鼓励业务创新与防控风险相结合的原则,全面落实国务院联席会议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的各项要求,依法维护融资性担保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1.确保国务院联席会议和省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的各项要求得到全面落实。
  2.确保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行为规范,质量提高,资本实力和竞争力得到明显增强。
  3.确保融资性担保市场运行有序,结构优化,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成立领导小组。市政府成立大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附后),落实国务院联席会议和省政府关于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各项要求,指导推动我市规范整顿工作。组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金融局、大连银监局、人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外经贸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中小企业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局,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联系电话:83646284。
  (二)职责分工。市金融局负责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调查摸底,制定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受理核准申请并进行初审,规范整顿工作业务指导,风险防控及总体协调。
  大连银监局负责业务指导,政策解答,与融资担保监管部际联席会议信息沟通,参与融资担保机构风险防控等。
  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负责组织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资信评级,指导金融机构监控担保机构的资金变化,查处涉嫌洗钱等违法问题。
  市工商局负责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审核后的登记工作,对未通过核准的担保机构,取消名称和经营范围中“融资担保”字样,对涉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市公安局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风险防控、处置工作,加大对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
  市中小企业局配合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调查摸底、审核确认及风险处置工作。
  市外经贸局负责外资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核确认及依据法律法规进行风险处置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财政出资设立的国有融资性担保机构审核确认工作。
  其他各相关部门结合自身职能,协助做好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和风险防控工作,确保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稳妥、顺利进行。
  
  四、规范整顿的范围和内容
  (一)规范整顿的范围。2010年4月16日《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辽政办发 [2010] 15号文件印发)出台前在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机构,包括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在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外省(市)融资性担保机构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二)规范整顿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的通知》(国办发 [2009] 7号)、辽宁省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辽金组 [2010] 1号)、《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大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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