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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向主席或者副主席请假,并由主席或者副主席报告大会主席团。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缺额,由原选区选民补选。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补选缺额的代表,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代表活动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乡镇,上级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补助。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