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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
【颁布时间】 2009-11-27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55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甘肃省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工作条例(2009修订)

[接上页]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向主席或者副主席请假,并由主席或者副主席报告大会主席团。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第三十六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因故缺额,由原选区选民补选。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调离或者迁出本行政区域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补选缺额的代表,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以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也可以同应选代表的名额相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代表活动的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财政确有困难的乡镇,上级人民政府给予必要的补助。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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