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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7号
【颁布时间】 2009-11-27
【实施时间】 2009-1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55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2009)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9年11月27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11月27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条 第二款、第三款分别修改为:“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包括特种设备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的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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