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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武汉市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9-11-25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6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2010修正)

[接上页]

  第十六条 为发展本市人道主义救助事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红十字基金或者基金会。
  
  第十七条 市、区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经费、财产和募捐款物管理制度,对本会及所属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经费收支、财产管理进行审查监督,定期向本会理事会报告经费、财产和募捐款物的来源及使用情况,并向社会公告。
  市、区红十字会的财务应当实行专户专账独立核算,依法接受同级人民政府财政、审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冠名“红十字(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并与市或者区红十字会约定其应当履行的人道主义救助等义务。
  医疗机构擅自冠名“红十字(会)”,或者冠名后不按照协议履行义务的,红十字会有权按照程序取消其冠名资格。
  
  第十九条 对在红十字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或者红十字会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证章。
  
  第二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
  侵占、挪用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部门责令退还并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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