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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文字号】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第44号]
【颁布时间】 2009-06-17
【实施时间】 2009-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65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工产业[2009]第44号)――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接上页]

  第九条 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资格的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可以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指与《公告》中已有的常规汽车相同类别的产品,下同)。
  
  符合《准入条件》、获得生产资格的改装类商用车生产企业可以改装生产同类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中具备底盘生产条件的,可以自制底盘,但自制底盘仅限于本企业自用。
  
  第十条 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条件:
  
  (一)产品符合安全、环保、节能、防盗等有关标准、规定。
  
  (二)产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定的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检测合格。
  
  (三)产品未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申请书》(见附件4)。
  
  (二)新能源汽车产品设计、生产、营销及售后服务能力、零部件供应体系,以及生产一致性保证能力等的说明。
  
  (三)企业按照《准入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四)新建汽车企业或现有汽车企业跨产品类别生产其他类别新能源汽车整车产品,按照国家有关投资管理规定先行办理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五)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所要求的各项材料。
  
  第十二条 申请新能源汽车产品准入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产企业基本情况的说明,包括企业名称、股东、法定代表人、注册商标、注册地址和生产地址等。
  
  (二)新能源汽车产品情况简介,包括对采用的新技术、新结构的原理的说明并附有关佐证材料。
  
  (三)《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参数。
  
  (四)《车辆主要技术参数及主要配置备案表》。
  
  (五)《车辆产品强制性检测项目方案表》。
  
  (六)检测机构出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检测报告。
  
  (七)新能源汽车产品(包括整车及动力、驱动、控制系统)的企业标准或技术规范,以及检验规范(至少包括试验方法、判定准则、检验项目与样车对应表、路况及里程分配等)。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 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属于起步期或发展期技术阶段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售后服务承诺(至少包括产品质量保证承诺,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对售后服务人员和产品使用人员的培训、售后服务项目及内容、备件提供及质量保证期限、售后服务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反馈,整车和零部件(如电池)回收,以及索赔处理、在产品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时的应对措施等内容)。
  
  (二)对拟销售区域的说明,产品使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关于示范运行区域、范围的批准文件。
  
  (三)与拟使用单位签订的协议,使用单位车辆运行管理规定、使用数量说明(仅适用于起步期产品)。
  
  第十四条 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是在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整车或底盘基础上进行改装,但改装未影响到车载能源系统、驱动系统和控制系统的,可以只提交改装说明材料以及本规则第十三条所要求的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 已获得新能源汽车企业准入的企业,当新申请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产品类别与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类别不同时,应当提交本规则第十一条要求的申请材料。
  
  当已获得准入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的技术方案或者技术来源有变化时,企业应当重新申请产品准入,提交本规则第十二条要求的材料,并说明新申请产品与已获得准入产品的主要区别。
  
  第十六条 生产起步期和发展期产品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应当按照售后服务承诺的内容,向使用者提供售后服务;应当为每一辆汽车建立相应的档案,并跟踪汽车运行情况,直至汽车停止使用或报废。
  
  生产起步期产品的企业应当与使用者共同完成每年度示范运行报告,提交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十七条 新能源汽车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限期整改,并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产品使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则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本规则施行后,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1、新能源汽车技术阶段划分表(2010年12月31日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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