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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9、第二十四条“自治州内的各级工作部门”修改为“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部门”。 20、第二十五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加强对藏语文的基础研究和现代藏语新名词、新术语、科学技术用语的应用及规范化、标准化的研究和推广”。 21、第二十六条在“保护藏族优秀文化遗产”前增加“抢救和”三个字。 22、第二十七条修改为“自治州的自治机关对在学习、使用、推广藏汉两种语言文字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对能够熟练使用藏汉两种语言文字的国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23、新增加了三条,即第二十八条“自治州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当使用藏语文而没有使用,或妨碍公民使用,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条规定的,由藏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通报批评,上报其主管部门备案,并取消本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4、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分别调整为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其内容未变。 25、第三十条调整为第三十三条,并修改为“本条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根据本决定对《玉树藏族自治州藏语言文字工作条例》作相应修改并对条例顺序进行相应调整,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颁布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