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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号
【颁布时间】 2009-04-28
【实施时间】 2009-04-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7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2009)


  《关于修改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已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9年1月8日通过,并经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9年3月27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2009年4月28日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
  (2009年1月8日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决定对《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作如下修改;
  1、第二条第一款增加“自治县享受县级市待遇”增加两款为第二、第三款:“自治县的行政区域包括:长白镇、马鹿沟镇、金华乡、十四道沟镇、十二道沟乡、八道沟镇、新房子镇、宝泉山镇。自治县总面积2497.5平方公里”;第二款改为第四款。
  2、第八条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保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台湾同胞以及归侨、侨眷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合法权益”。
  3、第十条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促进社会和谐,团结和带领各族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同心协力,把长白建设成经济发展、社会和谐、民族团结、边防巩固的开放、发达、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
  4、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朝鲜族所占比例应高于朝鲜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比例”。
  5、第十五条并入第十三条,修改为:“朝鲜族所占比例应高于朝鲜族人口占全县总人口比例”。
  6、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内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聘用人员时,应优先聘用朝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也可以从农村朝鲜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中聘用”。
  7、增加一条为第二十条:“自治县的区域界线一经确定,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动,确实需要变动的,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乡镇的撤销或者合并,由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部门同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充分协商拟定,按照法定程序报请批准”。
  8、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理和检察行政、民事案件,以法律、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依据”。
  9、第四章标题“财务”改为“财政金融”。
  10、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根据市场经济的特点和自治县的实际,制定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计划,自主地安排和管理自治县的经济建设事业”、增加一款:“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省单列”。
  11、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和国家统一规划,对可以由自治县开发的自然资源,优先合理开发利用”;增加一款:“自治县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除上缴国家和省部分外,其余全额留在自治县,专项用于矿产资源的保护和开发利用”。
  12、增加一条为二十五条:“自治县内由国家批准建设的基础建设项目,需要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的,按国家规定执行;省在自治县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自治县安排配套资金的,根据不同情况享受减少或者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自治县积极搞好水利、交通、通信、能源、环保、市政等基础设施建设自治县资源开发项目享受上级国家机关投资、金融、税收等方面的扶持和照顾。自治县享受省人民政府在职权范围内比照西部大开发给予的有关扶持政策”。
  13、第二十八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自治县自治机关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林业方针、切实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自治县自治机关按照森林法,积极搞好林业建设,对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以以出售、转让、承包等形式进行流转,促进生态和产业建设,确保森林资源的健康发展”;“自治县为国家的生态平衡、环境保护做出贡献的,向上级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申请给予合理的利益补偿”、“自治县自治机关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发展林业生产。自治县征收的育林基金,除按规定上缴部分外,用于自治县培育森林和发展林业”、“自治县林业计划、财务由省单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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