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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颁布时间】 2009-03-26
【实施时间】 2009-07-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8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已经河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3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3月26日
  

  
  
河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灾害的防御,避免或者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灾害防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是指因暴雨(雪)、干旱、雷电、冰雹、大雾、大风(沙尘暴)、低温、高温、霜冻、冰冻、寒潮和霾等造成的灾害。
  本条例所称气象灾害防御,是指对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调查、评估和防灾、减灾等活动。
  
  第三条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科学防御、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需要逐步加大投入。
  
  第五条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宣传普及气象灾害防御知识,增强全社会防御气象灾害意识,提高公众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等应急能力。
  鼓励和支持气象灾害防御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气象灾害防御技术。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保险形式防御气象灾害风险。
  
  第八条 对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防御规划与措施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工作,建立气象灾害数据库,结合本地气象灾害特点,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气象灾害防御规划。
  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应当包括气象灾害现状和发展趋势预测、气象灾害防御原则和目标、气象灾害易发区和易发时段、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建设和管理、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等内容。
  
  第十条 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区域、流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能源、环境保护、水利、交通、旅游等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气象灾害防御的要求。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气象灾害综合监测、预报、警报、应急处置等基础设施建设。在城市、乡(镇)以及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和气象灾害重点防御区域,建立气象灾害监测网点;在气象灾害易发地段设立警示牌;在城镇显著位置、车站、机场、高速公路、旅游景点、重点工程所在地等场所,可以根据需要建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设施。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设施。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干旱灾害发生情况,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微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储备必要的抗旱物资,做好保障干旱期城乡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贮备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暴雨发生情况,加强河道、水库、堤防、闸坝、泵站等防洪设施建设。定期检查各种防洪设施的运行情况,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固病险水库,做好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暴雪冰冻、大风发生情况,加强对水、电、气、暖、通信等线路的规划、设计、铺设和维护,保证安全畅通,提高防御暴雪冰冻、大风灾害的能力。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人工影响天气应急作业机制,并根据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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