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2009年3月26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号
【颁布时间】 2009-03-26
【实施时间】 2009-03-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8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法律援助条例》的决定(2009)


  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赠”。
  
  二、第十条修改为“公民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有事实证明需要法律帮助,但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经济困难的标准按照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执行”。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除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二章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外,符合前条规定的当事人还可以就下列事项申请法律援助:
  “(一)因工伤和交通、医疗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受到人身损害的;
  “(二)因合法劳动权益受到损害的;
  “(三)因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受到损害的;
  “(四)因征地、拆迁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五)因假劣种子、农药、化肥以及环境污染使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
  “(六)需要申请法律援助的其他事项。”
  
  四、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