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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颁布时间】 2009-12-17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8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哈尔滨市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管理暂行办法

[接上页]
(二)不具备新建、扩建条件的,由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通过购买、租赁、资源整合、接受社会捐助等方式解决。
  本条前款规定的新建、扩建、购买居住区公益服务设施所需资金,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比例解决。
  
  第十七条 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第十八条 具体负责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使用管理的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或者社区组织,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者利用其从事营利性活动。
  
  第十九条 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擅自改变用途或者利用其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及时进行处理。
  公众有权对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擅自改变用途或者利用其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或者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开发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划和设计文件配建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不得玩忽职守、推诿、扯皮,影响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具有处分权的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和实施细则,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县(市)城镇居住区公益性服务设施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0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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