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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云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
【颁布时间】 2009-12-10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9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接上页]

  第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云南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具体工作。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审定工作。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由本省著名专家、学者和相关行政机关的领导组成,组成人员15至18名。其中,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2名、秘书长1名、其他委员12至14 名。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
  
  第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每年评审工作实际,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负责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专业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实行推荐制度。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每年评审工作启动时,向有权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单位和个人发出通知,提出评审工作安排和具体推荐要求。
  
  第十五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有权推荐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
  (一)州(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中央驻滇单位;
  (四)省级行业协会;
  (五)驻滇部队;
  (六)经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备推荐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团体;
  (七)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奖者、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奖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前款所列推荐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有关专家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结论,择优提出奖励类别及等级的建议,并提交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及其他推荐材料。一项科学技术成果只能推荐一种奖励类别。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技术成果,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和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动植物新品种、药品、食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项目,应当取得许可证但未获得批准的;
  (三)主要内容已经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
  
  第十七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推荐材料交由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形式审查。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应当自推荐工作截止之日起15日内完成推荐材料的形式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项目名称、候选人、候选单位等事项向社会公示15日,对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处理,在公示结束后组织有关专家初评,将初评结果提交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八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通过评审,提出奖励人选、奖励项目、奖励类别及等级的建议,报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专业评审委员会提出的奖励建议进行审定,并将拟奖励的人选、项目、类别、等级等事项向社会公示30日。在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提出。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自收到异议材料之日起30日内组织复查,提出维持、变更或者取消奖励的处理意见,报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决定,并将决定结果书面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 公示及异议处理结束后,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定的获奖人选、获奖项目、获奖类别及等级进行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颁奖。
  
  第二十一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由省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300万元,其中4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260万元由获奖者用作科学技术研究经费,并按照省科学技术计划项目进行管理。
  云南省自然科学奖、云南省技术发明奖、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25万元,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8万元,三等奖3万元。
  云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奖金数额需要提高时,由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专项安排。
  
  第二十二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颁发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获得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公民、组织,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推荐条件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择优推荐国家科学技术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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