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四)由市政府办公厅对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的方案和说明进行初审或者交相关部门审查后提出意见。必要时,审查部门也可以采用座谈会、征求意见会、论证会、听证会、新闻媒体公开等一种或者一种以上形式,广泛听取相关部门、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基层单位等方面的意见。 (五)市政府对重大事项采用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形式决策。提请讨论的议题,市政府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应当于会前组织协调和充分研究,具备上会条件后提出,报市长确定。 (六)需要报请市委审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重大事项,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报告或者议案报请市委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经审定通过后,由市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提交市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决策事项报告; (二)方案和说明; (三)征求意见的材料; (四)专家咨询论证意见; (五)其他有关材料。 重大事项已听证的,还应当提交经政府法制部门审查的听证报告。 第十二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可以邀请部分市党代表、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市民代表列席会议,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根据决策事项的需要,也可以邀请专家或者咨询机构、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利益相关者、人民团体等组织的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经市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集体审议后,由市长根据会议讨论情况,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通过决定的,由市长或者市长授权的副市长签发;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由事项提出部门或者承办单位按照会议要求充实修改完善后,按程序报请市政府重新审议。 第十四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或者不宜公开的事项外,重大事项决策结果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和新闻媒体等向社会公开。政府规章、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还应当在本市主要报纸刊登。 第十五条 市政府应当将重大事项决策执行和完成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作为奖惩的重要依据。 各有关部门和县(市)区政府应当将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的执行和完成情况定期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六条 市政府建立重大事项决策及其执行效果的评价机制,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听取公众意见,采取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适时对市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及其执行效果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决策的实施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对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经市政府组织研究,并按照本规定确定的程序决策后,予以调整。 第十八条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或者承办单位违反本规定,导致重大事项决策失误或者执行决策不力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市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审议的人员,违反保密规定,泄露不对外公开的事项以及会议讨论情况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县(市)区政府重大事项决策,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昆明市人民政府2004年11月23日颁布实施的《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定》(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