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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川办函[2009]79号
【颁布时间】 2009-03-27
【实施时间】 2009-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震灾区农房重建建材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


  为确保地震灾区农房重建建材质量安全,稳定灾区建材市场秩序,省政府决定进一步加强灾区建材质量监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群众建材质量安全意识
  
  各地要立即开展“使用合格建材、修建安全住房”宣传教育活动。一要采取多种宣传形式,引导灾区群众树立建材质量意识,认识到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对自身生命安全的危害性,增强农民群众的建筑安全意识。二要以形象、直观的方式普及建筑安全知识,使群众具备一定的防范、识别劣质建筑材料的常识,了解订购合格建筑材料的正规途径和办法,提示消费者在购买建材时索要质量证明书。三要向商家进行诚信宣传教育,在建筑钢材经营户中全面推行商品质量承诺制。
  
  二、全面推行进销货台账制度,落实监管责任制
  
  要求建材经营者必须建立进销货台账,并如实填写;执钢材质量证明书原件的经营者,销售的总数量必须与该批次数量相一致;执复印件的经营者,销售的总数量必须与该批次进货凭证的数量相一致。对弄虚作假者要严厉查处。各级质监部门要督促生产企业落实“一书(承诺书)一牌(监督牌)一提示(温馨提示)、
  
  四制度、五台账”,强化过程控制和出厂检验,切实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生产企业,要严格依法查处。各级工商部门要分片划段,包干到人,增加对建材市场的巡查频次;要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发现问题要严厉追究。
  
  三、加大监测力度,严防劣质建材进入施工现场
  
  各级工商部门要采取定期和专项监测相结合的方法,对钢材质量进行监测抽查;要积极推行一些行之有效的检测方法,利用游标卡尺、计量器等设备现场对钢材质量进行初步的检测和判断,对涉嫌有质量问题的钢材要及时封存送检。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大对产品的抽查频次和后处理力度,向社会公布抽查情况,警示企业,引导消费;对抽查产品不合格的生产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对经省级以上质监部门连续两次抽查不合格的企业坚决依法吊销工业生产许可证。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现场使用建材的检查、检测和监督,切实落实责任制,将农房建设的质量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对统规统建的农房恢复重建,要严格建设程序,强化工程施工监理;对分散的农房恢复重建,要落实巡查制度,实行包村包户责任制,帮助指导农民严把建材质量关;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农户重建备料进行拉网式检查,发现不合格建材要严查供货渠道和生产厂家,并公开曝光,坚决杜绝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
  
  四、加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要在施工合同上明确,使用不合格建材造成建筑安全事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维护重建农户的合法权益。各地建设、质监部门要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对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的施工企业和建筑工匠,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罚款、降低企业资质等级、取消建筑从业资格等处罚。要依法严厉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建材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要依法顶格处罚;全面清理钢材等建材经营者主体资格,坚决取缔无照经营,严厉查处超范围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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