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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政府
【发文字号】 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
【颁布时间】 2009-05-16
【实施时间】 2009-06-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9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昆明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9年4月8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6日起施行。
  
  
市长:张祖林
  二○○九年五月十六日
  

  
  
昆明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农贸市场建设,规范市场经营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开办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昆明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的交易市场。
  
  第三条 主城四区、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及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应当成立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辖区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
  各相关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村)委会应当明确具体的部门(人员)负责辖区农贸市场的综合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同时,负责牵头组织落实农贸市场达标改造及规范化管理等相关工作。
  商务、规划、国土、建设、城管、卫生、公安、农业、水利、价格、质监、综合行政执法等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及境外投资者,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以多种投资形式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
  
  
第二章 市场规划建设

  
  第七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作为商业网点规划的重要组成
  部分纳入城乡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负责编制昆明市主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其余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本县(市)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
  
  第八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并组织落实。
  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规模、位置应当与周边区域居住人口、地域范围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当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第九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规划、建设、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农贸市场的建设不得占用道路、公路,妨碍交通。
  新建居住区或旧城改造中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项目应当与主体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拆迁应当遵循“拆一建一”、“先建-后搬-再拆”的原则。
  
  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主城区报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其余县(市)区报本级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工商、卫生、规划、建设、城管、公安等部门,结合国家卫生城市(县城)标准及其他相关要求,制定昆明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第三章 市场开办

  
  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与辖区农贸市场管理工作办公室签订《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责任书》,认真履行市场开办者职责,落实规范管理措施。
  (二)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建立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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