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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0号
【颁布时间】 2009-04-08
【实施时间】 2009-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99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暂行办法

[接上页]
(四)负责项目施工、采购等合同的签订和管理工作;
  (五)根据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总投资额,编制年度基建支出预算,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向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款;
  (六)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报表、资料;
  (七)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送财政主管部门;
  (八)整理、汇编并向使用单位移交工程建设资料、档案;
  (九)代建合同约定以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十四条 代建单位不得与投标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将代建工作转由其他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代建项目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具体事宜由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中约定。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代建合同约定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进行建设管理,控制项目总投资额,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第十六条 代建单位应当根据所实施的代建组织形式,每月向自治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月报》或者《项目进度月报》。
  
  第十七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进行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项目使用单位应当对代建项目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等实施监督,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使用单位履行代建项目交付责任:
  (一)实行前期工作代理的,自项目初步设计获得批准之日起30日内,移交项目前期代理工作全部资料;
  (二)实行全过程代建或者建设实施代建的,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90日内,按照核准的资产价值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和代建工作全部资料。
  
  第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当对项目筹划、建设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归档,并在办理项目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向使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移交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代建管理费按照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核定,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并按照工程进度和代建合同约定向代建单位拨付。
  
  第二十一条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建设项目财务会计制度;项目资金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务管理规定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 代建项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工程质量符合代建合同约定,并通过财务决算审批和竣工验收后,决算投资比代建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可以从节余资金中提取不超过20%的资金奖励代建单位,但是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具体事宜根据代建项目总投资额、建设施工条件等综合因素,在代建项目招投标文件或者代建合同中确定。
  因代建单位管理原因造成投资增加的,增加的投资由代建单位负责承担。
  
  第二十三条 代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概算投资的,造成的损失或者增加的投资由代建单位以履约保证金补偿;履约保证金不足的,扣减代建项目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不足的,以代建单位自有资金支付。
  代建单位构成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活动。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代建项目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本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本办法实行代建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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