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2号
【颁布时间】 2009-04-07
【实施时间】 2009-06-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29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已经2009年3月23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努尔·白克力
  二○○九年四月七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地方志工作条例》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区地方志编纂工作,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志,发挥地方志在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第三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地方志编纂、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将地方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地方志工作基础设施建设和信息化建设,逐步建立地方志馆、地方志资料库和地方志网站,发挥地方志资治、存史、育人的作用。
  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工作,在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指导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志工作;
  (二)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地方志书编纂方案;
  (三)组织编纂、出版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
  (四)搜集、整理、保存地方志资料,组织整理旧志;
  (五)推动地方志理论研究与宣传工作,培训地方志工作人员;
  (六)组织开发利用地方志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
  (七)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地方志工作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机构负责制定自治区地方志编纂总体工作规划,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家地方志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州、市(地)、县(市)地方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自治区地方志编纂总体工作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组织编纂以本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应当制定编纂方案;编纂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上一级地方志工作机构备案。
  
  第八条 按照编纂方案承担地方志编纂任务的有关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承编单位),应当确定编纂人员,给予经费和物质保障,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编纂任务。
  
  第九条 地方志编纂人员实行专兼职相结合的制度。专职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岗位培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
  编纂地方志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和相关的少数民族人士参加。
  地方志编纂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客观公正,据事直书,忠于史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编纂人员在地方志中作虚假记述。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征集文字、图表、照片、音像、电子文本、实物等地方志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支持。
  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资料查阅、摘抄、复制,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
  
  第十一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撤销、合并的,应当将所存地方志资料移送有关部门保存。档案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资料移送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损毁、出让或者据为己有。
  
  第十二条 编纂地方志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宪法、保密、档案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全面、客观地反映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三)符合地方志书的体例格式;
  (四)文字表述准确、精炼;
  (五)标点符号、计量单位和数字的使用规范、标准;
  (六)装帧印刷符合出版要求。
  
  第十三条 地方志书审查验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自治区地方志书各分志,由承编单位编纂委员会初审,报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
  (二)州、市(地)地方志书,由本级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初审,报自治区地方志工作机构审查验收;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