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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条 监督抽检的结果公开应当严格遵循《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关于食品安全信息管理的规定,并按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对不合格样品进行确认后方可发布。 抽检不合格产品涉及其他监管环节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将抽检结果通报有关监管部门。 第三十一条 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相关要求,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自评,并在项目总结时,将自评报告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项目完成3个月内,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与考核。 第三十二条 参与监督抽检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秉公执法,廉洁公正,不得弄虚作假。检验人员应当独立按时完成任务,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三十三条 承担监督抽检任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保密规定。监督抽检结果未经管理部门许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的情况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抽样工作规定的,由抽样单位做出相应的处理,并报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如抽样单位明知有违纪行为而不做处理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成其做出处理并给予通报批评。 对违反检验工作规定,伪造检验结果,或因出具检验结果不实而造成损失的,依照《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六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正当理由未按时间要求上报数据结果的,由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责令整改。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其他相关监督抽检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分析方法学验证 2.监督抽检文书要求 3.项目绩效自评要求(略) 附件1: 食品分析方法学验证 食品分析方法学验证的目的是证明采用的方法适合于相应检验要求。食品检验机构可视具体方法,酌情选择下列指标,拟定方法学验证的内容。 一、准确度 准确度系指用该方法测定的结果与真实值或参考值接近的程度,一般以回收率(%)表示。不同试样浓度对回收率的要求如下:
二、精密度 精密度系指在规定的测试条件下,同一个均匀样品,经多次取样测定所得结果之间的接近程度,一般以相对标准偏差(%)表示。不同试样浓度对相对标准偏差的要求如下:
三、检测限 检测限系指试样中被测物能被检测出的最低量。不同试样浓度对检测限的要求如下:
四、定量限 定量限系指样品中被测物能被定量测定的最低量。不同试样浓度对定量限的要求如下:
五、线性 线性系指在实验范围内,测试结果与试样中被测物浓度直接呈正比关系的程度。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测定线性关系,数据要求:应当列出回归方程、相关系数和线性图。 六、范围 范围系指能达到一定精密度、准确度和线性,测试方法适用的高低限浓度或量的区间。一般情况下,范围应当为测试浓度的80%~120%。 七、选择性 选择性系指在存在其他成分干扰的情况下,一种具体方法能够鉴定某种(多种)分析物的程度,又称专属性。如方法专属性不强,应当采用多个方法予以补充。 八、耐用性 耐用性系指在环境和程序变量、实验室或人员等发生微小变化时,测定结果不受影响的承受程度,又称抗变度。经试验,应当说明小的变动能否通过设计的系统适用性试验,以确保方法有效。 附件2: 监督抽检文书要求 一、样品登记汇总表由项目承担单位填写。 二、抽检结果汇总表由检验机构填写。填写数据不得隐含计算公式,检测数据要严格按照检验方法等标准要求进行有效数位的修约,若检验结果在检出限以下,均以检出限的1/2数值填写。 三、不合格样品汇总表由项目承担单位完成。 四、不合格被抽检单位名录由项目承担单位完成。 五、抽检项目总结报告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完成,并严格按照本规范的附件要求撰写。纸质文件的报送应当采取公文报送的方式,并在报告的项目承担单位上加盖公章。 六、数据电子表格一律用excel软件制作,电子文档一律用word软件编写。纸质材料要求有汇总人、审核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抽检结果汇总表还需有批准人签名。上报的纸质材料必须与数据电子表格相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