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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措施与要求 (一)国家对污染减排工作的最终考核不仅仅局限于完成总量削减指标与考核项目,而是为了改善地方环境质量,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对污染减排工作完成不好的区域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限批。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不仅要完成总量减排指标任务,还要将污染减排作为改善环境质量、保护饮用水源和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来抓好抓实。 (二)根据国家有关污染减排工作的要求,各县、区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将淘汰落后产能与结构减排紧密结合,在结构调整中要重点加强酒精、水泥、砖瓦等企业的减排工作力度,设立投诉落后产能的各级投诉机制,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要坚决淘汰。 (三)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尤其是对市县(区)各级工业园区污染治理工作,要落实资金,配套建设完善的集中污染治理设施,2009年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确保我市污染减排重大项目红坎污水处理厂、合浦县污水处理厂分别在3月15日和年底前投入运行。 (四)各县、区政府要紧紧围绕市政府下达的污染减排计划,加大工作经费的投入,抓住重点项目实施污染减排工作,切实解决企业减排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确保重点项目完成减排任务。 (五)各县、区政府要对减排项目加强管理,制定更严格的管理、督查、考核办法,落实稳定达标措施,建立完整的污染减排档案,实行减排企业动态管理。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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