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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口市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
【颁布时间】 2010-08-18
【实施时间】 2010-08-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1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口市万绿园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


  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万绿园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7月3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8月18日
  

  
  
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口市万绿园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
  (2010年6月25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年7月31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0年8月18日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海口市万绿园保护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修改为:“万绿园是本市开放性的公共休闲娱乐公园。其保护管理区域为:东至海口市体育馆及其备用地,西至玉兰路,南至滨海中路,北至海岸,占地面积为72.48809公顷。
  “市人民政府决定扩大万绿园管辖范围的,其保护管理区域包括实际增加的占地面积。”
  
  二、第三条修改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万绿园的保护管理工作。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和万绿园管理机构负责万绿园保护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规划、土地、海洋、建设、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公安、市政市容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万绿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三、第五条修改为:“万绿园的土地和水域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侵占万绿园土地或水域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的2至3倍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万绿园绿地的,占用绿地2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2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并缴纳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违者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并按临时占用绿地补偿费的2至3倍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四、第七条修改为:“在万绿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应当符合万绿园总体规划,并向万绿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作出审核意见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按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工商行政管理和万绿园管理的规定。
  “违反规划擅自在万绿园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迁出或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五、第九条修改为:“万绿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损毁、偷盗树木花草;
  “(二)擅自在树木、设施上涂写、刻划或者悬挂、张贴广告;
  “(三)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排放有害气体,焚烧垃圾或堆放杂物;
  “(四)损坏座凳、雕塑、护栏、喷灌等园林设施;
  “(五)搞封建迷信活动;
  “(六)机动车辆、电动自行车进入园内,但园内工作或专用游览的车辆除外;
  “(七)其他损害万绿园的行为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违反前款第(一)项规定践踏、损毁树木花草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偷盗树木花草的,处以该树木花草价值3倍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自行摘除或者消除广告,每处处50元以上100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规定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排放有害气体或堆放杂物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焚烧垃圾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机动车辆、电动自行车进入园内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该设施价值3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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