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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万绿园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的; (二)未保持万绿园的环境卫生整洁、树木花草繁茂及各项设施完好的; (三)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或者接到市民举报,未依法查处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十一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