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安生[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8-24
【实施时间】 2010-08-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18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3)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4.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5.烟花爆竹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存在“三超一改”(超定员、超药量、超范围、擅自改变工房用途)的;
  (3)非法使用氯酸钾的,违法生产、经营礼花弹的。
  6.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7.冶金
  (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8.压力管道
  (1)未申办备案手续的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设计压力管道的;
  (2)未申办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安装单位安装压力管道的;
  (3)新建、改建、扩建压力管道未经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合格而擅自投入运行的;
  (4)使用单位未办理压力管道登记,并未按照有关规定对压力管道进行定期检验的;
  (5)超出资格证书允许范围从事压力管道焊接等工作的。
  
  三、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此次专项行动市政府成立市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市安委会主任、副市长王治平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王志铭任副组长,市安全监管局、公安、工商、国资委、经信委、建交委、市容园林委、市农委、海事局、交港局、质监局、国土资源管理局、市政公路管理局、地矿局等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各部门都要成立本地区、本部门的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做到条块结合、分兵把口,各负其责,认真组织开展行动。
  危险化学品方面:由市安监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公安局负责,市安监局为牵头单位;
  非煤矿山方面:由市安监局、市国土和房管局、市地矿局、市公安局负责,市安监局为牵头单位;
  道路交通运输方面:由市交通和港口局、市公安局、市政公路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水上交通方面:由天津海事局、市农委、市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建筑施工方面:由市建交委、市市容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
  烟花爆竹方面:由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供销社负责,市安监局为牵头单位;
  民爆器材方面:由市国防科工委、市公安局负责,市国防科工委为牵头单位;
  冶金有色方面:由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市经信委负责,市国资委为牵头单位;
  压力管道方面:由市质监局、市公安局负责,市质监局为牵头单位。
  对没有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工商局牵头,会同相关职责部门开展打击行动。
  
  四、方法步骤
  (一)明确打击重点,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结合今年以来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四类设备、四类伤害”专项整治工作中查出的突出问题,在对今年以来发生事故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找准主攻方向,明确打击的重点内容,针对可能导致事故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影响恶劣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的顽固非法违法行为,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8月30日以前,各区县、各有关部门制定的专项行动方案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市安委会办公室将组织安全监管、公安、工商、国资委、经信委、建交委、质监局、交港局等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专项行动要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