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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河政办报[2009]2号
【颁布时间】 2009-03-27
【实施时间】 2009-03-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河池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008年年度报告

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8年5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我市按照《条例》的规定及自治区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实施,取得了一定成效。现将执行情况报告如下:
  
  一、河池市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基本情况
  
  我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对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给予公开,扩大了广大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信息情况
  
  一是在政府网站上主动公布了池河概览、包括河池及各县市区简介、地理位置、气候条件、人口民族、行政区划、历史沿革、矿产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旅游资源;主动公开了市政府领导的组成及分工情况、河池市人民政府工作制度、机构设置、政务动态、政府重要决策、政府工作报告、政府文件、投资政策、投资信息、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市长热线、市长信箱、信息公告;主动公开了市直各单位的地址、办公电话、领导分工、职能权限、办事机构、办事指南、办事流程、办事时限、收费标准等,便于群众查询和办事。
  
  二是在政府政务公开栏、政府办公室政务公开栏、市直各单位政务公开栏内公布了每年度市政府的工作、市政府办公室及其他市直部门的工作情况和单位职能科室的分工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等。
  
  三是充分发挥市政务服务中心的作用,坚持“便民、规范、高效、廉洁”的服务宗旨,深入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深化政务公开,推进政府管理创新。清理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2008年,全市清理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共683项,其中行政许可项目327项,非行政许可项目356项。坚持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八公开”,即: 公开项目名称、设立依据、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期限、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和窗口权限等内容,做到公开透明,减少了办事环节,提高了办事效率,做到了群众满意、企业满意。推行电子效能监察,开展全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现了自治区、市、县(市)政务服务中心三级联网,强化了业务监督与管理,使政务服务中心办理的所有行政审批和收费事项都在“阳光下操作”。 政务服务工作作风明显改进,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办事效率明显提高,发展环境明显优化,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取得显著成效。2008年,市、县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共接待群众咨询5489人次,受理各类行政审批事项155895件,办结155140件,办结率达99.52%, 群众满意率达99.8 %,市本级政务服务中心业务受理量和办结率等综合排名全区各地级市第三名。
  
  四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体及时发布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如广维集团“8.26”爆炸事故,我市在当地电视、报纸及时公布了事故现场及周边地区的空气污染情况、水污染情况,并疏导了事故现场周边群众18000余名。河池市金城江区东江镇加辽社区“10.3”砷中毒事件,我市也及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了情况,澄清了事故的原因,避免了群众的恐慌,并对450余名群众进行了排毒治疗。凤山县巴炼山“11.23”突发性山体崩塌地质灾害发生后,导致公路中断,我市及时发布信息通知过往车辆司机绕行等等。
  
  (二)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凡属于群众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在相关部门认真把关后,确认不属于涉密的政府信息都给予向申请人公开,依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地点设在市档案馆和各单位档案室,确认为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都向申请人作了说明,没有出现违反《条例》的现象。对申请人只收取复印的成本费,没有增加群众的负担;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中,没有出现因服务不周或不受理而提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现象,群众比较满意。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建议
  
  一是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还没有制订统一的标准,没有在自治区本级某单位或某一个市集中力量搞一个较好的试点单位供参考借鉴,市级、各县(市、区)级对编制信息目录的标准和内容等还不熟悉。
  
  二是原定于2008年10月份建设并投入使用的自治区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目前还未正式运行,市级、县(市、区)级政府信息公开门户网站没有借鉴的标准。
  
  三是政府信息公开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比较全面的、细致的培训,以便各市、县掌握规范的操作技能。
  
  四是我市还没有专职人员负责维护政府门户网站,导致网站内容更新较慢,一些需要及时公布的政府信息有时不能及时公布。
  
  
二○○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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