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津安监管培[2010]72号
【颁布时间】 2010-08-23
【实施时间】 2010-08-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031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的通知

[接上页]

  附件1:
  安全监管监察人员培训统计表(统计截止日期2010年7月1日)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联系电话:
  
  

部门

现有人员总数

累计已参加执法资格培训人员总数

持证率(%)

累计已参加专题业务培训人员总数

年度培训情况(人次)

小计

执法资格培训

专题业务培训

总 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小  计

 

 

 

 

 

 

 

区县级机构

监管人员

 

 

 

 

 

 

 

执法队伍

 

 

 

 

 

 

 

街镇级机构

监管人员

 

 

 

 

 

 

 

执法队伍

 

 

 

 

 

 

 


  附件2:
  企业“三项岗位”人员安全生产培训统计表(统计截止日期2010年7月1日)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人:联系电话:
  
  

人员

单位

企业 数量

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

现有 人数

持证人数

持证率

(%)

年度培训人数

现有 人数

持证人数

持证率

(%)

年度培训人数

现有 人数

持证人数

持证率

(%)

年度培训人数

小计

初训

再培训

小计

初训

再培训

小计

初训

复训

合计

 

 

 

 

 

 

 

 

 

 

 

 

 

 

 

 

 

 

 

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

生产

 

 

 

 

 

 

 

 

 

 

 

 

 

 

 

 

 

 

 

经营

 

 

 

 

 

 

 

 

 

 

 

 

 

 

 

 

 

 

 

小计

 

 

 

 

 

 

 

 

 

 

 

 

 

 

 

 

 

 

 

烟花 爆竹

生产

 

 

 

 

 

 

 

 

 

 

 

 

 

 

 

 

 

 

 

经营

 

 

 

 

 

 

 

 

 

 

 

 

 

 

 

 

 

 

 

小计

 

 

 

 

 

 

 

 

 

 

 

 

 

 

 

 

 

 

 

其他单位

 

 

 

 

 

 

 

 

 

 

 

 

 

 

 

 

 

 

 

说明:1.“企业数量”是指应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数量;
  2.“现有人数”是指目前在职人员总数;“持证人数”是指“现有人数”中已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人员总数。
  附件3:
  企业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统计表(统计截止日期2010年7月1日)
  填报单位:(盖章)填表人:  联系电话:
  
  

总数

单位

企业数

现有从业人员总数

现有农民工人员总数

已培训农民工总数

年度培训情况(人次)

参加工伤保险

签订劳动合同

推动全员安全生产培训采取的主要措施

小计

首次 培训

再培训

合计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以及安全生产培训相关法律法规,推动企业全员培训工作情况。包括:出台的相关政策措施、规章制度,“三项岗位人员”和以农民工为重点的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将安全生产培训纳入执法检查重要内容,开展培训检查的情况,特别是今年以来检查次数及对有关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情况,等等。

非煤矿山

 

 

 

 

 

 

 

 

 

危险化学品

生产单位

 

 

 

 

 

 

 

 

 

经营单位

 

 

 

 

 

 

 

 

 

小 计

 

 

 

 

 

 

 

 

 

烟花爆竹

生产单位

 

 

 

 

 

 

 

 

 

经营单位

 

 

 

 

 

 

 

 

 

小 计

 

 

 

 

 

 

 

 

 

其他单位

 

 

 

 

 

 

 

 

 


  说明:1.本表“农民工”统计范畴为户籍仍在农村,在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非农产业的劳动者;
  2.已培训农民工总数是指目前在职且已参加首次培训的农民工总数;
  3.高危行业农民工首次培训是指培训时间不少于72学时的培训,再培训是指培训时间不少于20学时的培训。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