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市、县、自治县卫生局,洋浦社会发展局,省农垦总局卫生局,厅直属各医疗机构,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 为加快推进全省医改工作进程,进一步合理利用我省的优势医疗资源为人民群众服务,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医师多点执业试点工作,并制定了《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申请表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符合条件的执业医师在两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活动,不包括医师外出会诊。 第二条 医师多点执业可分为以下三类。第一类:医师执行政府指令任务,如卫生支农、支援社区和急救中心(站)、医疗机构对口支援等。第二类:多个医疗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下同)以整合医疗资源、方便患者就医和提高医疗技术水平为目的,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开展横向或纵向医疗合作,单向或双向选派医师执业。第三类:医师自愿受聘在两个以上医疗机构执业。本办法适用于第三类医师多点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试行范围为全省。 第三条 依法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取得正高以上职称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第四条 符合多点执业条件的医师,可到全省任意合法的执业地点执业。医师多点执业活动应于节假日进行,每周多点执业活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个小时。 第五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医师到偏远贫困的基层县级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多点执业。 第六条 申请多点执业医师的各执业医疗机构必须在我省辖区内,医疗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 第七条 医师执业的医疗机构不得超过3个。医师现己注册的执业机构为第一执业机构,增加注册的执业机构依次为第二、第三执业机构。 第八条 申请医师多点执业的医师,报各执业医疗机构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医师执业证书》中增加注册执业地点。 第九条 医师在非节假日开展多点执业活动前应向第一执业医疗机构管理部门报告,并征得同意。 第十条 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在执业前,应当与受聘的各医疗机构就相关事宜签订协议。协议书内容应包括: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有效期(不得超过本办法适用期),发生医疗事故或者民事纠纷时的法律责任分担等。 第十一条 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与该执业医师在第一执业机构注册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一致。 第十二条 申请多点执业所从事的执业类别和执业范围在拟聘用该执业医师的医疗机构的诊疗科目范围内。 第十三条 申请多点执业的医师须在备案材料中提供近2年的年度考核合格、无违规违纪行为、无不良医德医风行为的记录。 第十四条 医师申请多点执业,实行报备制,向核发《医师执业证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备案后予以批准。 (一)海南省医师多点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居民身份证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第一执业医疗机构、新增执业医疗机构与申请人签订的医师执业的相关协议书; (四)拟聘用申请人的新增医疗机构出具的聘用证明; (五)拟聘用申请人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及《海南省医疗机构诊疗科目核定表》的复印件。 第十五条 医师多点执业,应当接受各执业机构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及所执业的医疗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医疗机构应制订相关制度,加强对本机构多点执业医师的管理,规范医师多点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执业医师进行处罚时,应在其《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记录”栏目中予以记录。并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该医师其他执业机构的主管卫生行政部门。通知的内容应当包括该医师违法、违规、违纪的行为及处理情况。 医师在任一执业机构被处以暂停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该医师在其他所有执业机构的执业活动均应被暂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