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厅直管各助产机构: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提高我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水平,保障母婴健康、安全,我厅决定于2010年9月至12月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符合相关报考条件要求,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在依法取得相应母婴保健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厅直管助产机构中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 二、考核项目及办法 (一)考核项目为婚前医学检查、助产技术、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产前诊断技术服务。 (二)考核办法 分理论考试和操作考核,均按 100 分制,60 分为及格分数线,两项均及格方为合格。考核合格者由省卫生厅颁发《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 三、时间及地点安排(日程安排见附件1) (一)报名工作(报名、资格审核):2010年9月1-17日。 (二)考前培训:2010年10月16-31日。 (三)理论考试:2010年11月13-14日。 (四)具体地点见准考证。 (五)操作考核:2010年12月3-10日。 四、报名考试组织工作 (一)报考条件(详见附件2):符合《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1995年8月7日卫生部发布)、《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及其配套文件的有关要求(2002年12月13日卫生部令第33号发布)。 (二)理论考试范围及内容(见附件3)。 (三)凡报名考试者须填写《海南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核申请表》(见附件4)一式2份,提供4张大一寸免冠彩色照片、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毕业证、资格证、注册证及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由本人亲自前往省卫生厅妇社处进行报名及现场资格审核。 (四)本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核考前培训由省妇幼保健院组织,各医疗保健机构应严格按照要求,合理安排工作时间,积极动员考生参加考前培训班,认真配合做好考前培训工作。 五、有关要求 (一)本次考核由省卫生厅委托省妇幼保健院具体实施,省妇幼保健院应成立工作小组,认真做好考务工作,保证考核工作顺利进行。 (二)要严肃纪律,严格监考、保密制度。省卫生厅将组织有关人员做好巡察和监考工作。对违规者,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考试考核中有舞弊、造假、代考等行为者,取消行为人考试资格,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后不再列入类似技术考试考核范围,并追究监考人员责任。理论考试结束后,答题卡现场封存,试卷在有负责人参与下立即集中焚毁,答题卡封存和试卷焚毁均应有文字记录,并有负责人签字,以备案核查。 联系人:省卫生厅妇社处 谢慧颖; 联系电话:65388352,e-mail:65388352@163.com。 省妇幼保健院基层指导科 吴维学、林云燕; 联系电话:66793105、66523555,e-mail:bjy0898@163.com。 附件:1. 2010年海南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核时间安排表 2. 海南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核报考条件 3. 理论考试复习范围及参考资料附件 4. 海南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核申请表 5. 2010年海南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核考生名单汇总表 6. 卫生部指定产前诊断技术培训单位名单及信息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 附件1: 2010年海南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核时间安排表
附件2: 海南省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考核报考条件 一、婚前医学检查 (一)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应当做到严肃、认真、亲切、守密。 (二)全程参加为期5天的考前专业技术培训学习。 (三)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证明。 (四)具备3年以上妇产科或泌尿外科临床经验。 (五)获得执业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六)主检医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医学专业学历,并取得主治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满1年。 二、助产技术 (一)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二)全程参加为期5天的考前专业技术培训学习。 (三)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 (四)具备3年以上妇产科或外科临床经验。 (五)获得执业医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满2年。 三、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 (一)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医德医风。 (二)全程参加为期5天的考前专业技术培训学习。 (三)具有国家认可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