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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法院的对外委托拍卖工作,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拍卖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负责对外委托拍卖工作;个案拍卖中拍卖机构的选定,一律通过摇珠的方式选定。 第四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工作中需要对外委托拍卖的,应当经合议庭讨论并层报审批。 第五条 委托拍卖的方式和拍卖标的物的拍卖保留底价,一般应由审判、执行部门案件承办的合议庭讨论决定,重大、复杂的应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拍卖保留底价应当保密。 第六条 审判、执行部门向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移送对外委托拍卖的,应当移送以下材料: (一)《××法院决定拍卖涉案财产呈批表》; (二)《××法院委托拍卖移送表》; (三)拍卖所依据的法律文书; (四)拍卖标的物评估报告副本; (五)拍卖标的物的相关权属证明(复印件); (六)拍卖标的物的来源和瑕疵情况说明; (七)拍卖财产现状调查表; (八)当事人及其他权利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第七条 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收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后,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审查移送手续是否齐全; (二)审查、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三)进行移送登记; (四)对手续不完备、材料有欠缺或者内容不清楚的通知案件承办人及时补充。 第八条 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在收到审判、执行部门移送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提出初审意见。符合对外委托条件的,应及时办理立案审批手续;不具备委托条件的,报司法委托管理部门领导审批,并于审批后3个工作日内将移送材料退回审判、执行部门。 第九条 移送案件符合对外委托条件的,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填写《××法院对外委托审批表》层报审批。 第十条 通过摇珠程序选定拍卖机构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摇珠前3日在本院外网或广东法院网上公告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拍卖的财产属本辖区范围内的,应从委托法院所属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委托拍卖机构名册中选定拍卖机构;不属本辖区范围内的,应从委托法院所属中级人民法院或拍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委托拍卖机构名册中选定拍卖机构。 第十二条 个案委托中拍卖机构的选定活动,由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承办人、纪检监察室代表、拍卖机构代表组成摇珠小组实施。 拍卖机构代表从《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中产生,按代码顺序轮流选定三家拍卖机构各派一名代表;拍卖机构代表参加摇珠的,应持有本机构的授权证明。 第十三条 摇珠活动由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承办人主持,纪检监察室代表现场监督,拍卖机构代表操作摇珠。 摇珠活动开始前,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向参与摇珠的机构代表、监督人员发放与摇珠相关的资料,展示摇珠设备,尤其是每一个珠粒上的号码,并演示摇珠动作。 第十四条 摇珠结果应经摇珠小组成员签名确认并填写《××法院摇珠选定机构确认表》。 第十五条 每一宗标的物原则上应当摇出一家拍卖机构,但委托拍卖的标的物评估价格为1亿元以上的,各级法院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摇出两家以上拍卖机构进行联合拍卖。 第十六条 拍卖机构或者拍卖师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是委托拍卖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拍卖的。 第十七条 在每一轮司法委托拍卖摇珠活动中,经摇珠被选定的拍卖机构不再参加本轮此后的摇珠;当全部拍卖机构均被摇中后,再全部进入新一轮司法委托拍卖的摇珠。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拍卖的,应向拍卖机构出具拍卖委托书,并附该案的执行裁定书、拍卖标的物清单及评估报告复印件等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