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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案件,人民法院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强制执行的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件,应当依法受理。其中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互通情况,密切协作。各部门应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筹办联席会议等事项。 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联席会议由各成员部门轮流主持。如遇重大事项或紧急协调公务,经一方提议可随时召开。日常工作需要进行沟通情况、讨论问题、协调案件的,由相关具体工作部门协商可随时召开工作层面的联系会议。 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通报本辖区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受理、移送、处理和执行情况; (二)通报查办国土资源违法违纪案件的特点、动态; (三)讨论和研究国土资源执法工作中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 (四)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认为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和研究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应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