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正确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应坚持法律适用的基本原则;应加强对贫弱当事人的司法救助和诉讼指引,依法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二、下列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一)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 (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为其建立社会保险或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用的; (三)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参加工作时间认定、出生年龄确认、工龄折算、特种工认定、退休审批、退休基本养老保险或者退休金待遇等发生的纠纷; (四)在校学生勤工俭学、参加生产性实习见习与所在单位发生的纠纷; (五)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制改革引发的职工下岗、经济补偿金、下岗生活费、劳动关系确认、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整体拖欠工资及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等纠纷; (六)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办人事档案的; (七)劳动者仅请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 三、企业破产申请被受理后,劳动者因与管理人之间就劳动债权清单发生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属劳动争议案件之外的普通民事案件。 四、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没有为其依法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和失业保险费而导致其损失为由,请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的,可以受理。 五、劳动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支付令申请,经审核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应予受理。 人民法院依法发出支付令,用人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的,支付令失效后,劳动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六、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用人单位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住所地人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其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七、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撤消案件通知或者不予受理案件通知,可以自收到上述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查确实不存在鉴定、延误送达、移送管辖及等待工伤复议、诉讼、评残结论等中止事由,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可予受理,并及时通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终结有关案件的仲裁。 八、劳动者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用人单位给付单个劳动者的分项金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倍部分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是指用人单位所在设区的市或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九、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此未作认定的,用人单位一方起诉的,应不予受理,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不具终局性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予以认定,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的,应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予以支持。 十、劳动者就终局裁决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也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告知用人单位将其诉讼请求向受理劳动者起诉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已经受理的,裁定终结诉讼。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一并处理。 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者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应分别审查是否同时存在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或者撤销仲裁之诉,以便两级法院沟通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