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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13、依法审理好农村小额信贷、民间借贷引发的各类纠纷,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信贷担保机制建立健全,保护农村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14、加强农业科技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涉农知识产权、特别是重大农业科技成果和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促进农业科技创新。 15、依法审理好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案件,积极稳妥慎重处理好因矿山开采、矿区塌陷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促进和谐发展。 16、依法审理好种子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发生的民事、行政案件,规范农作物及林木种子市场,着力保护农民的合法权利,促进农业生产发展。 17、依法审理好农村合作医疗纠纷案件,保护农民和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发展。 18、依法保护耕地,认真审理好涉及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各类案件,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确保国家粮食安全。 19、依法审理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等行政案件,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审理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的支付和分配等纠纷案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农民特别是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20、依法审理好土地确权登记、农房登记、林权改革等过程中发生的案件,保障相关改革措施的顺利实施。 21、加大涉农案件的执行力度。严格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执行的新规定,建立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媒体公布等制度,最大限度地提高有效执行率,依法及时有效实现涉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2、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农村社会思想道德和价值取向的引导作用,倡导社会主义道德规范。重视善良风俗习惯在化解矛盾、促进农村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注重收集整理研究善良风俗习惯,将其作为法律规范的有益补充,确保涉农审判、执行工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23、加强诉讼指导。充分考虑农村当事人文化水平相对较低、诉讼能力相对较弱的实际,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和诉讼风险提示制度,加强对农村当事人的诉讼引导和帮助。 24、加大司法救助范围和力度。严格按照最高法院和省高院关于司法救助的相关规定,对确有困难的农民当事人,缓、减、免收诉讼费。 25、加强诉讼调解。拓宽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健全民事案件全程调解机制,尝试刑事自诉案件和其他轻微刑事案件调解解决的新模式,加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民事部分调解力度,探索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推行执行中的和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 26、加强对人民调解的支持和指导力度,努力提高人民调解的效果。积极协助基层构建调解网络,推进建立农村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力争将矛盾化解在诉前,消除在萌芽状态。 27、加大农村涉诉信访处理工作力度。完善接待、分流、处理工作机制,全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维护农民权益机制,落实责任,强化措施,解决问题。要结合工作实际,积极协同地方政府探索和建立健全农村应急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对危机事件的处置能力和水平。 28、加强人民法庭工作。不断完善巡回审判工作,设立巡回审判点和便民服务站,大力推行假日法庭、就地审理、预约开庭等为民举措;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实行繁简分流,尝试小额诉讼案件的快速处理机制,方便群众诉讼。大力加强人民法庭自身建设,改进审判作风,增强司法能力。 29、健全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在审理涉农案件时,注意挑选来自农村的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扩大吸收威信高、品质好、有本领、讲奉献的农村基层干部、退伍军人、返乡创业的经商务工人员充实到人民陪审员队伍。加强农村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和管理,确保农村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优势和作用,及时有效地解决矛盾纠纷。 30、强化服务意识。从农村实际出发,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下乡”活动,使审判活动更加贴近基层、贴近农民,弘扬法治精神,促进农村依法治理。 |